北京房地产专业律师靳双权(1),专业代理二手房买卖、借名买房、房产继承、确权、腾退房屋、公房纠纷、央产房、军产房等房产纠纷案件。从业二十余年,带领专业房产团队,办理了大量房地产案件,积累了丰富的诉讼经验,现在将这些案件改编为房地产纠纷案例,希望可以帮助到你。
(为保护当时人隐私安全及避免不必要纷争,以下当事人姓名均为化名,如果雷同,可以和我们联系,我们将予以撤销。)
一、基本案情
1、原告诉称
原告罗某丰、马某诉称:二原告系夫妻关系,二被告系再婚夫妻,原告罗某丰系被告罗某某之女。2001年,被告李某单位分房,夫妻二人均不具备经济适用房的优惠购房资格,亦不需要购买房产,便与原告罗某丰协商,由原告出资购买该房屋,并口头达成借名买房协议。二原告出资购买该房屋,交房后便携家人一起入住该房屋。十年之后,二被告将先后两次将二原告诉至法院,要求二原告腾退涉案房屋、确认涉案房屋产权归属,经法院审理判决原告腾房。二原告同意腾退房屋,但是鉴于为购买、装修涉案房屋,二原告花光所有积蓄,且在二原告一家居住在涉案房屋的十几年时间中,该房屋已经大幅增值,腾退房屋给二原告造成巨额的经济损失。为维护二原告权益,诉至法院请求1、判令二被告返还购房款及物业维修基金41万元(其中购房款40万元、维修基金1万元);2、判令二被告赔偿房屋增值损失300万元;3、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2、被告辩称
被告李某、罗某某辩称,二原告所述并不完全属实,故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涉案房屋于2012年完成办理产权证事宜,该房屋的登记权人为被告李某。二原告住在涉案房屋内长达十年之久,二被告未收取租金已经是念在亲情的情分上,故二原告向二被告无权主张购房款及维修基金。另外,原被告之间从未订立过借名买房的协议,无论是口头还是书面,二被告并无借名购房之意思表示,二原告垫付房款、入住房屋的行为,都是出于亲情。长期居住也不能改变所有权归属,故二原告无权主张增值部分的房产价值。请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二、法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01年,被告李某与单位签订《购房协议书》,根据该协议书载明,被告李某为购买单位所有的通达小区22号楼22号房屋与单位签订购房协议,约定房款共计40万元,房屋维修基金共计1万元。被告李某需支付首付20万元,剩余房款交清后,单位有义务为李某办理经济适用房产权证。李某应当保证所购房屋不得上市交易、出租、出借,也不得擅自改变住房用途。2012年单位为被告李某办理经济适用房产权证,涉案房屋登记在李某名下。
二原告主张自己支付了全部购房款及维修基金,并向法院提交了三张由被告李某单位开具的收据,根据该收据显示,被告李某单位分别在2001年、2003年、2005年开具收据,票面金额共计41万元。被告李某、罗某某则主张,涉案房屋购房款中有12万元是自己支付的,并向法院提交了一张由李某单位于2012年出具的12万元收据。
三、法院判决
法院经审理后判决:
1)、二被告返还二原告购房款及物业维修基金共计四十一万元。
2)、驳回二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四、律师点评
房产律师靳双权认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条,公民、法人的合法的民事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七十一条,财产所有权是指所有人依法对自己的财产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本案中,根据原被告陈述及法院查明事实,可以确定原被告之间就二原告腾退涉案房屋一案已经结案,并由法院作出生效判决,因该生效判决具有既判力,故二原告应当依照判决书在规定期限内腾退涉案房屋,房屋产权归属被告李某。
二原告向法院主张其与二被告之间存在口头的借名买房协议,但因其无法提供有力证据证明该主张,故无法得到法院的支持。根据二原告的诉求,要求二被告赔偿其财产损害,而二原告即不是涉案房屋的所有权人,又不是利害关系人,主张损害赔偿于法无据,无法得到法院的支持。因二被告认可涉案房屋41万元购房款系二原告支付,故二原告对于该部分的主张,于法有据,应当得到法院的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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