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保护当时人隐私安全及避免不必要纷争,以下当事人姓名均为化名,如果雷同,可以和我们联系,我们将予以撤销。)
一、原告诉称
原告胡某起诉称:被告罗先生于1994年6月向我借款50万元,当时罗先生以其在甲市乙区的一栋四层楼房作抵押,后罗先生不能按时还款,便将诉争房屋于1996年6月以以房抵债的形式,将诉争房屋以30万元的价格卖给了我,并为我办理了产权过户手续,但是一直没有办理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我多次要求,罗先生都不配合,所以请求法院判令被告罗先生协助我办理国有土地使用权证。
二、被告辩称
被告罗先生答辩称:不同意原告诉讼请求,请求法院驳回。
三、法院查明
法院经审理后查明:被告罗先生于1994年6月向原告胡某借钱50万元,罗先生用自己名下的位于甲市乙区的一处房产做抵押,但是没有办理抵押登记手续。两年后借款时间已到,罗先生无力偿还借款,便将诉争房产以以物抵债的形式,以30万元的价格卖给了原告胡某,胡某给罗先生出具了还款30万元的收据,同时还出具欠条罗先生尚欠胡某20万元借款。之后罗先生协助胡某办理了产权过户手续,但为办理土地使用权过户手续,胡某多次找罗先生协助办理国有土地使用权证过户,罗先生要求再支付5万元,为此双方发生争执,胡某诉至法院。
四、法院判决
法院经审理后作出判决:本判决生效后30日内,被告罗先生协助原告胡某将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办理到胡某名下。
五、律师点评
北京房产纠纷律师靳双权分析认为:如果房屋买卖合同合法有效,则房屋买卖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也应当随着房屋所有权一起转移给卖方,当钱,我国没给地方的房屋土地管理部门对房屋买卖过户的做法不一致,有的只需要办理房屋产权过户手续,领取新的房屋所有权证,有的还需要办理土地使用权过户手续,领取新的土地使用权证。但是不管如何,根据房屋和土地不分离的原则,房屋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应当随着房屋的买卖一起转让。《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一条规定:房地产转让、抵押时,房屋的所有权和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同时转让、抵押。本案中,原告胡某给被告罗先生出具收据明确显示了购房款为30万元,且诉争房产的所有权证已经过户到胡某名下,所以原被告的房屋转让行为合法有效。根据房地产交易的相关规定,房地产转让,房屋的所有权和该房屋所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同时转移。所以胡某要求罗先生协助其将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办至自己名下的请求,依法有据,应予以支持。
13年 (优于83.12%的律师)
52次 (优于97.25%的律师)
64次 (优于98.44%的律师)
155850分 (优于99.8%的律师)
一天内
19951篇 (优于85.41%的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