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保护当时人隐私安全及避免不必要纷争,以下当事人姓名均为化名,如果雷同,可以和我们联系,我们将予以撤销。)
一、原告诉称
原告洪先生夫妇起诉称:2003年,我夫妇二人经被告孟先生同意后,借用孟先生的名义在甲市乙区购买了一处商品房,当时约定房产证下来后,孟先生协助我们办理过户。现在我们已经支付了购房款50万元,也对房屋进行了装修并入住到现在,诉争房屋房产证已经办下来好多年了,但是孟先生夫妇一直没有协助我们办理产权过户,现在我要求孟先生协助我们办理过户手续,他见房价上涨,拒不同意过户,还要求我们返还房屋给他,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孟先生退还我们购房款50万元,相关契税和手续等零杂费用8万元,并赔偿我们房屋上涨的经济损失和房屋装修费用共计300万元人民币。
二、被告辩称
被告孟先生答辩称:我和两原告并无借名买房的关系,我们之间只是借贷关系,诉争房屋产权登记在我名下,我才是房屋的所有权人,不存在赔偿原告经济损失的说法,我只同意退还原告购房款的请求。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三、法院查明
法院经审理后查明:2003年5月,原告洪先生夫妻二人找到被告孟先生商量,借用孟先生名义在甲市购买商品房,产权归洪先生夫妇所以,等房产证下来后,孟先生在协助洪先生夫妇办理过户手续。孟先生同意后,洪先生夫妇便以孟先生的名义和卖方签订了房屋与买卖合同,并交纳支付了全部购房款50万元,契税和维修基金等费用共计3万余元,后洪先生夫妇接到房屋后,对房屋进行了装修并一直居住在该房屋内到现在,2005年,孟先生取得了房产证,但是一直没有协助洪先生夫妇办理产权过户手续,2012年洪先生夫妇要求孟先生协助其办理过户手续,孟先生见房价上涨,不想过户,于是以各种理由拒绝,曾经还多次向法院起诉要求洪先生夫妇搬出诉争房屋。
四、法院判决
法院经审理后作出判决:孟先生支付洪先生夫妇购房款50万元,并赔偿洪先生夫妇房价上涨的经济损失280万元。
五、律师点评
北京房产纠纷律师靳双权分析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规定“不动产权属证书是权利人享有该不动产物权的证明”,此系我国法律对房屋权属的形式要求。而我国民法又充分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在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以及社会公共利益的前提下,允许当事人之间自由订立合同,因此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试行)》第十五条规定:“当事人约定一方以他人名义购买房屋,并将房屋登记在他人名下,借名人实际享有房屋权益,借名人依据合同约定要求登记人(出名人)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的,可予支持。”但由此便造成了法律层面的产权人与实际层面的产权人不一致的形态,从而由“借名买房”引发的纠纷屡见不鲜。本案中,原告夫妻二人借用被告孟先生名义购买商品房后,一直没有办理产权过户,所以孟先生是诉争房产的名义所有人,洪先生夫妇是实际所有人,洪先生要求孟先生协助办理产权过户手续,孟先生拒绝,现在洪先生要求孟先生支付其购房款50万元的请求于法有据,所以法院应给予支持,孟先生拒绝过户是因为见房价大涨,有利可图,所以才不协助过户,所以为了公平原则,孟先生应当赔偿洪先生夫妇的房价上涨的经济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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