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保护当时人隐私安全及避免不必要纷争,以下当事人姓名均为化名,如果雷同,可以和我们联系,我们将予以撤销。)
一、原告诉称
原告冯先生起诉称:2002年,我从被告齐先生那里购买一了一套房屋,我已经将房屋购房款全部支付完毕,并且还帮被告齐先生多偿还了2千元债务,现在我多次要求被告交付房屋,但是被告拒不交付,所以请求法院,查明真相,判令被告齐先生把房屋交付给我,并承担逾期交房的违约责任,并协助我办理产权过户手续。
二、被告辩称
被告齐先生答辩称:原告尚欠我一万元购房款未支付,我逾期交房都是原告自己造成的,所以,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判令原告冯先生支付的剩余购房款1万元。
三、法院查明
法院经审理后查明:2002年4月5日,原告冯先生和被告齐先生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约定被告齐先生将自己违约甲市XX村的一处二层楼房以10万元的价格出售给被告齐先生,付款方式为一次性付清,齐先生收到购房款后,将房产证和土地使用证交给冯先生保管,齐先生在2002年9月1日前将房屋交付给冯先生,逾期交房的,每天按总房款的10%向买方支付违约金。合同签订后,齐先生告知冯先生房本抵押给银行了,需要先偿还银行贷款,才能解压房本,于是冯先生先后替齐先生还上了银行贷款,共计9万元,同时齐先生为冯先生出具收条一张,冯先生取得房产证后,交给了冯先生,冯先生准备去办理过户手续时,才得知诉争房屋已经被法院扣押,后在法院调解下,冯先生将剩余的1万元购房款交给了法院,并代冯先生偿还了2千元债务,之后法院解除对诉争房屋的扣押。一切办妥之后,冯先生要求齐先生交付房屋,并协助自己办理产权过户手续时,卖方齐先生却称冯先生未支付剩余1万元购房款为由,拒不履行。无奈之下,冯先生诉至法院。
四、法院判决
法院经审理后作出判决: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被告齐先生将诉争房屋腾空交付给原告冯先生,并支付冯先生代其偿还的2千元债务,支付冯先生逾期交房违约金1万元,本判决生效后30日内,协助原告冯先生办理产权过户手续。
五、律师点评
北京房产买卖纠纷律师靳双权分析认为:本案中,因为诉争房屋被法院扣押,无法办理产权过户,后在法院调解下,冯先生同意将剩余1万元购房款交给法院保管,并代齐先生偿还了2千元债务,冯先生的该行为可以认定为正当履行合同的行为,虽然没有经过齐先生的委托授权和同意,原告已经支付了90%的购房款,履行了绝大部分房屋义务,应认定为正当履行合同的行为,不然法院不能解除扣押,冯先生也不能实现房屋买卖的合同目的。被告齐先生以原告冯先生尚欠购房款未支付的说房,理由不成立,所以齐先生逾期交房的事实成立,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冯先生代齐先生偿还的2千元债务,是齐先生的债务,齐先生理应向原告偿还2千元。综上可知,法院判决是正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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