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保护当时人隐私安全及避免不必要纷争,以下当事人姓名均为化名,如果雷同,可以和我们联系,我们将予以撤销。)
一、原告诉称
原告刘先生起诉称:2007年10月,中介公司介绍了被告唐先生购买我名下位于甲市乙区的一处房产,房屋面积为80平方米,房屋总价款约定为60万元,现在我已经将诉争房屋过户到了被告唐先生名下,但是唐先生尚欠我10万元购房款未支付,我多次催要,都没有结果,所以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唐先生支付我剩余的10万元购房款。
二、被告辩称
被告唐先生答辩称:我和原告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约定的房屋总价并非60万元,而是50万元,我们办理过户缴纳税费都是按照50万元缴纳的,应该以双方在房管部门办理产权变更登记时提交的房屋买卖合同为准,所以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三、法院查明
法院经审理后查明:原告刘先生和被告唐先生于2007年10月,在中介公司居间服务下,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约定了房屋总价款为60万元,房屋总面积为80平方米,所有税费都由买方唐先生支付。合同签订当日,买方唐先生支付首付款20万元,剩余40万元等到办理产权过户当日一次性付清。后因为唐先生看到自己要支付很多税费,便要求将合同价做低,唐先生同时承诺实际交易价还是60万元,于是原告刘先生便又和唐先生签订了一份一模一样的房屋买卖合同,只是房屋交易价格又60万元变成了50万元。合同签订当日,唐先生向刘先生支付了20万元首付款,双方于2007年12月5日办理了产权过户登记,随后唐先生向刘先生支付了30万元购房款,并口头承诺剩余10万元过几天再支付,后刘先生一直不见唐先生支付剩余10万元,于是刘先生找到唐先生,要求支付10万元购房款,唐先生却不承认还欠购房款,无奈之下,刘先生诉至法院。
四、法院判决
法院经审理后作出判决:被告唐先生支付原告刘先生剩余购房款10万元。
五、律师点评
北京房产纠纷律师靳双权分析认为:房屋买卖合同要生效,当事人要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意思表示真实;合同内容合法。本案中,根据当时房屋评估机构对诉争房屋的评估价值,原告刘先生提交的合同价格在交易价格上更具有合理性,又因为双方约定的交易全部税费都由唐先生缴纳,所以,尽管双方向房屋交易产权登记管理部门提交的买卖合同约定的交易价格是50万元,与市场交易价格相差太远,所以在房管局办理登记手续提供的房屋买卖合同约定的交易价格并非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反而借机逃避国家税费的动机比较明显。所以被告唐先生所称的办理过户登记所用的合同主要目的是逃避国家税收,违背了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因而属于无效合同。《合同法》第五十六条规定合同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的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所以法院判决被告唐先生支付剩余购房款10万元的判决是正确的。二手房买卖所涉税种不断增多,且各种税费的缴纳金额都与房屋最终的成交价格有关。税种增多,当事人买房的成本在增加,为了避税,就出现了双方当事人签订房地产买卖“阴阳合同”(一个是双方实际履行的房屋成交价,一个是用以逃税的虚假成交价)的情况,即在合同中故意做低房款以避税。而一旦双方当事人对这俩个合同的效力产生争议,双方都会依据对自己有利的合同来主张权利,且“阴阳合同”极易被欲违约一方利用,作为解除合同的事由,最后致使守约方得不偿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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