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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障性商品房买卖的限制多,购买需谨慎

作者:靳双权律师时间:2018年09月11日分类:房地产纠纷浏览:344次举报


  (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安全及避免不必要纷争,以下当事人姓名均为化名,如果雷同,可以我们联系,我们将予以撤销。)

  一、原告诉称

  原告王先生起诉称:2011年5月1日,我从被告李先生处购买了一套保障性商品房,当时还签订了《房屋买卖协议》。合同签订后,我按照约定支付了首付款,并且用原告的银行卡偿还按揭贷款到2012年8月,后因为被告李先生注销了偿还贷款的银行卡,所以我无法偿还贷款。所以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李先生继续履行合同。

  二、被告辩称

  被告李先生答辩称:诉争房屋是保障性商品房,未满5年不得上市交易,所以所签协议是无效的,且我已经将房屋交给王先生使用,但是他却没有向我支付约定的10万元购房款,王先生属于违约,所以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并向我支付违约金。

  三、法院查明

  法院经审理后查明:2011年3月10日,被告李先生和甲市XX房产公司及甲市住宅建设办公室签订了一份《甲市保障性商品房买卖合同》,合同约定了被告李先生出资40万元购买甲市XX地保障性商品房一套,建筑面积80平方米,付款方式是合同签订后7日内李先生支付首付款12万元,剩余28万元由李先生从银行贷款支付。2011年4月1日房屋交付使用。合同还对其他条款做了约定。合同签订后,2011年3月13日,被告李先生和原告王先生签订了《房屋买卖协议》,李先生将上述保障性商品房以50万元的价格卖给王先生,双方都知道是保障性商品房,且约定等到李先生取得产权证5年后再为王先生办理产权过户手续,付款方式:协议签订当天王先生支付首付款12万元,贷款28万元,李先生交付房屋前支付10万元,目前李先生暂时将委托公证交予原告王先生保管,本协议签订后,被告李先生不得再将房屋转售他人或向房管部门提出申请回购,若由于不可抗力因素导致不能过户,被告需采取赠与等方式将产权过户至原告或原告委托人名下;被告在取得房屋钥匙后10天内将钥匙及房屋交付给原告使用;等等。协议签订后,原告王先生按照约定时间支付了首付款12万元,同时用被告李先生的银行卡偿还银行贷款至2012年8月,后因为被告李先生注销了偿还贷款的银行卡,王先生无法偿还贷款。后两人为此事发生争执,王先生诉至法院。

  四、法院判决

  法院经审理后判决:驳回原告王先生的诉讼请求。

  五、律师点评

  北京房产纠纷律师靳双权分析认为:本案中,原告王先生和被告李先生签订的《房屋买卖协议》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协议合法有效。被告李先生称已经房屋交付使用,原告王先生却没有向其支付约定的10万元购房款,构成违约的说法,因为李先生提供的证人证言不足以证明其说法,所以该说法得不到法院的主张,诉争房屋是保障性商品房,对该类房屋的上市交易地方政府有明确的限制,这一点双方当事人都是知道,同时被告李先生和甲市XX房产公司及甲市住宅建设办公室签订的《甲市保障性商品房买卖合同》明确约定了被告在取得产权未满5年转让的,由甲市社会保障性住房建设与管理办公室回购;满5年上市转让的,甲市社会保障性住房建设与管理办公室可以优先回购。甲市社会保障性住房建设与管理办公室关于回购诉争保障性商品房的复函中明确表示其将依据合同约定的方式回购讼争房屋,明确言明其没有放弃回购权,所以原、被告签订的《房屋买卖协议》不宜继续履行,所以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是正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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