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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一方明示毁约,守约方未作出书面通知,合同未解除

作者:靳双权律师时间:2018年09月08日分类:房地产纠纷浏览:449次举报


  (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安全及避免不必要纷争,以下当事人姓名均为化名,如果雷同,可以我们联系,我们将予以撤销。)

  一、原告诉称

  原告杨女士起诉称:2015年3月,我购买了被告程先生名下的房产一套,在履行合同期间,我按约支付了定金10万元,后又支付了首付款共计50万元(含定金),但是程先生收到50万元后不久,于2015年4月1日又将50万元退还到我的账户,并称无法继续履行合同。2015年4月10日、程先生又书面要求我继续履行合同,还说我没有按照合同约定履行支付首付款的义务。所以请求法院解除我和程先生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程先生双倍返还我支付的定金剩余10万元。

  二、被告辩称

  被告程先生答辩称:我书面要求原告杨女士不能继续履行合同时,杨女士没有给予反馈,所以只能要求继续履行合同,我并不存在违约,现在杨女士要求解除合同属于违约,我不同意,请求法院判令原告杨女士继续履行合同。

  三、法院查明

  法院经审理后查明:原告杨女士和被告程先生在2015年3月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约定由杨女士购买程先生名下房产一处,房屋总价为140万元,付款方式为:签订合同当天杨女士支付定金10万元,2015年3月20日前支付首付款50万元(含定金),等到交付房屋时支付80万元,剩余10万元等到办理产权过户登记时再一次性付清。合同还对双方的违约责任做约定。合同签订后,杨女士按照合同约定向程先生账户转了10万元及首付款50万元。同时程先生为杨女士出具收据一份。2015年4月1日,程先生告诉中介公司无法继续履行合同,并将收到的定金和首付款共计50万元退回到杨女士账户中,但是杨女士对此没有回复。2015年4月10日,程先生又书面通知杨女士,要求继续履行合同,并称杨女士尚未履行付款义务。后杨女士觉得程先生办事不爽快,便起诉到法院。

  四、法院判决

  法院经审理后判决:驳回原告杨女士的诉讼请求。

  五、律师点评

  北京房屋买卖纠纷律师靳双权分析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是原被告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是否已经解除。原被告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所以合同合法有效,双方都有认真履行各自的义务。本案中,在合同履行期间,被告程先生告知中介公司无法继续履行合同,并将原告杨女士支付的定金和首付款全部退还给杨女士,其实这个时候被告程先生已经明确毁约了,此时杨女士可以要求继续履行合同、解除合同或者要求赔偿损失等来维护自己权益,但是杨女士对此并未向程先生发出确认通知来宣告合同终止,所以原被告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并未解除,现在程先生有要求继续履行合同合理合法,所以原告杨女士要求解除合同且要求程先生双倍返还其定金没有法律依据,法院判决是正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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