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避免不必要纠纷,以下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均为化名,若有雷同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
一、原告诉称
原告黄某人起诉称:2003年3月,我从被告蒋某人那里购买了一处房产,现在我已经向蒋某人支付了全部购房款,但是蒋某人一直没有为我办理产权过户手续,现在因为蒋某人和第三人赵某人之间有债权纠纷,赵某现在起诉到法院,将我购买的房屋进行查封。该房屋现在我已经居住多年,请求法院确认我和蒋某人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有效,蒋某人协助我办理产权过户手续。
二、第三人辩称
第三人找某人答辩称:原告黄某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上蒋某人的身份证和原告诉讼状的身份证号码不一样,不能证明两人为同一人,且房屋买卖合同是2003年签订了,现在已经时隔十多年,早已过了诉讼时效,请求法院驳回原告黄某人的诉讼请求。
三、法院查明
法院经审理后查明:2003年3月,原告黄某和被告蒋某人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约定由黄某人出资5万元购买蒋某位于甲市的房产一套,房屋面积68平方米,付款方式为一次性付清。合同签订后,黄某人按照合同约定向蒋某人支付了全部购房款5万元,后蒋某人为黄某人出据收条一张,并将诉争房屋交付给黄某人使用,黄某接到房屋后,对房屋从新装修后,便一直居住在诉争房屋到现在。但是后来因为蒋某人离开了本地去到了外地,且没有联系方式,所以一直没有为我办理产权过户登记。2012年,第三人赵某人声称蒋某人欠自己的钱没有还,便请求法院查封诉争房屋。后黄某人无奈之下诉至法院。
四、法院判决
法院经审理后作出判决:原告黄某人和被告蒋某人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合法有效,蒋某人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协助原告黄某人办理产权过户登记手续。
五、律师点评
北京房产律师靳双权分析认为:本案中,原被告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所以合同合法有效,合同签订后,原告黄某人按照合同约定支付了全部购房款,履行了合同约定的义务,且黄某也已经实际占有房屋近十年了,尽管先生诉争房屋的产权还没有过户登记到原告黄某人的名下,但是这不是黄某人的过错,而是由于被告蒋某人出去到外地一直联系不上导致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十七条的规定精神,对原告取得的房屋应视为原告取得了房屋的准物权。原告诉请被告协助办理房产变更登记的诉讼请求可以得到法院的支持,对于赵某人称的原告黄某人提供的蒋某人身份证号不一致,而确定不是同一人的说法,因为合同中所写的身份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十七条的规定精神,对原告取得的房屋应视为原告取得了房屋的准物权。原告诉请被告协助办理房产变更登记,且也有证人正式蒋某人的身份,所以赵某的该说法得不到法院的支持。房屋买卖合同并没有约定办理过户的具体时间,且国家法律对物权的保护并没有时效的限制,所以赵某人称黄某人已过诉讼时效的说法法院也不予采信。综上法院作出以上判决是正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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