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保护当时人隐私安全及避免不必要纷争,以下当事人姓名均为化名,如果雷同,可以和我们联系,我们将予以撤销。)
一、原告诉称
原告梁先生起诉称:2010年10月,我借被告申先生的名义在甲市XX区购买了一套房产,现在我已经支付了全部购房款,但是现在被告申先生称购房款不是我支付的,不同意协助我办理产权过户手续。所以请求法院查明情况,判令被告申先生协助我办理产权过户登记手续。
二、被告辩称
被告申先生答辩称:梁先生确实借我名字在甲市购买了一处房产,但是该房产的购房款一直都是第三人廖女士支付的,所以就算是过户后也应该过户到廖女士名下,且我签订的房屋权属确认书不是自愿的,是被威胁的,所以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三、法院查明
法院经审理后查明:2010年10月,原告梁先生欲在甲市购买一套房产,但是自己条件不足,便找到被告申先生商量,想借用申先生的名义买房,后申先生同意了,两人便签订了《协议书》及《房屋权属确认书》,约定梁先生以申先生的名义与房地产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但所购房屋产权归梁先生所有,购房所涉及的所有费用由梁先生支付,待申先生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书后,协助梁先生办理产权过户登记手续。协议签订后,申先生和房产公司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后第三人廖女士向房产公司提供的银行账户转入了全部购房款,房产公司也表示已收到全部购房款,并交付了房屋,后梁先生接到房屋后,和廖女士结婚后共同入住新房。现在梁先生持有买房的所有票据,多次要求申先生协助其办理产权过户登记,但是申先生都以购房款不是梁先生支付的,拒绝办理。无奈之下梁先生诉至法院。
四、法院判决
法院经审理后作出判决:被告申先生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协助原告梁先生办理产权过户登记手续,将诉争房屋过户到梁先生名下。
五、律师点评
北京借名买房纠纷律师靳双权分析认为:原告梁先生和被告申先生签订的协议书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所以该协议合法有效,双方当事人都应遵守诚实信用原则,认真履行各自的义务。协议明确约定了梁先生借申先生的名义购买诉争房屋,并且对房屋的所有权归属及购买过程都做了明确的约定。申先生明知实际付款人是廖小姐的情况下,依旧签订了房屋权属确认书,所以申先生主张的房屋过户给廖小姐的主张得不到法院的支持。对于申先生称签订房屋权属确认书是受人胁迫的说法,因为没有提供证据证明,所以无法得到法院的支持。现在梁先生持有购房的所有票据,所以梁先生借申先生名义买房是确实存在的。现在诉争房屋的购房款已经全部结清,且申先生也已经取得了房屋所有权证书,所以原告梁先生要求申先生协助其办理产权过户的请求能够得到法院的支持。值得注意的是,具有亲属、朋友关系的借名买房,往往基于人际信任未签订正式借名买卖协议,而上述其他要件在个案中亦并未完全出现。故在审理借名买卖纠时,应结合案情对上述要件于以充分考虑和综合分析,在诚实信用原则的基础上,作出公平公正的判决。本案中,梁先生与申先生签订了《协议书》和《房屋权属确认书》,这两个文件明确约定梁先生借申先生之名购买涉案房屋,并对房屋权属及购买过程作出清晰确认,对于法院认定双方之间存在借名买房关系起到了关键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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