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避免不必要纠纷,以下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均为化名,若有雷同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
一、原告诉称
原告蒋先生起诉称:被告张先生在2004年8月25日,向我借款50万元,并用其名下的一处房产作抵押,2007年年初,约定借款期限一到,被告张先生不能偿还借款,便将诉争房屋以30万元的价格转让给我,同时办理了产权过户手续。后我取得新的房产证后,一直居住在诉争房屋内。2008年,我要求被告协助我办理《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但是被告张先生却要我支付20万元,后我们协商不成,只能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张先生将《国有土地使用权证》过户到我的名下。
二、被告辩称
被告张先生答辩称: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请求法院驳回。
三、法院查明
法院经审理后查明:被告张先生在2004年8月25日,在原告蒋先生处借了50万元,但是张先生将自己名下的一处房产交给了蒋先生作为抵押物,但是没有做抵押登记。2007年年初,被告张先生无力偿还50万元借款,便将抵押的房屋为张先生办理了产权过户手续,并将房屋交付张先生使用,同时蒋先生出具偿还借款30万元的收据。后蒋先生取得了新的房屋权属证书。后蒋先生要求张先生为其办理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但是张先生要求蒋先生支付20万元方才办理,双方协商不成,蒋先生便诉至法院。
四、法院判决
法院经审理后作出判决:本判决生效后15日内,被告张先生协助原告蒋先生将房屋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办理至原告蒋先生名下。
五、律师点评
北京房产纠纷律师靳双权分析认为:本案中,被告张先生因无力偿还原告蒋先生的借款50万元,便将诉争房屋以30万元的价格卖给原告蒋先生,这也是合法的行为。现在诉争房屋的所有权证也已经过户到原告蒋先生名下,所以双方的房屋转让行为依法有效,且交易价格为30万元,按照房地产交易的有关规定房地产转让,房屋的所有权和该房屋所占用范国内的土地使用权同时转移,所以原告蒋先生要求被告张先生协助其办理国有土地使用权证的请求理由充分。对于被告要求原告支付20万元,证据不足,难以采信。所以法院判决是正确的。目前,各地的房屋土地管理部门对房屋买卖过户的做法不一致:有的只需要办理房屋产权过户手续,领取新的房屋所有权证;有的还需要办理土地使用权过户手续,领取新的土地使用权证。但是不管如何,根据房屋和土地不分离的原则,房屋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应当随着房屋的买卖一起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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