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避免不必要纠纷,以下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均为化名,若有雷同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
一、原告诉称
原告王小姐起诉称:在中介公司介绍下,2009年年初我和被告杨先生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约定由我出资80万元购买杨先生位于甲市乙区的房产一套,合同签订后,我按照约定支付了5万元定金,但事后我才知道杨先生的房屋早已经在2008年年初被法院查封,所以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杨先生退还我所支付的5万元定金,并赔偿我经济损失3万元。
二、被告辩称
被告杨先生答辩称: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我只同意退还王小姐所支付的定金5万元。
三、法院查明
法院经审理后查明:原被告在中介公司介绍下于2009年年初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约定由原告王小姐购买被告杨先生名下的房产一处,合同签订后,王小姐按照合同约定向杨先生支付5万元作为定金,但是王小姐在查杨先生的房屋状况时,才发现杨先生的房屋早在2008年初就已经被法院查封,于是王小姐得知自己的买房目的不能实现,便以被告杨先生隐瞒房屋被查封一事,导致自己买房目的不能实现,要求被告杨先生退还所支付的5万元定金,并赔偿其经济损失3万元。
四、法院判决
法院经审理后作出判决:判令解除原告王小姐和被告杨先生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被告杨先生退还王小姐定金5万元,赔偿王小姐经济损失3万元。
五、律师点评
北京房产律师靳双权分析认为:被告杨先生明知诉争房屋已经被法院查封,却隐瞒买受人不能办理产权过户的事实,最后导致王小姐买房的合同目的不能实现,所以法院判决是正确的。签订合同后发现房屋已经被查封,属于当事人一方隐瞒房屋权属受限制的事实,存在欺诈,另一方可选择撤销、解除合同或者确认合同无效。 《合同法》第52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同法》第54条规定:“下列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一)因重大误解订立的;(二)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第94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二)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三)当事人一方退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第96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依照本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第九十四条的规定主张解除合同的,应当通知对方。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对方有异议的,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解除合同的效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解除合同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的,依照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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