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避免不必要纠纷,以下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均为化名,若有雷同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
一、原告诉称
原告XX银行起诉称:被告XX公司1996年在我行贷款200万元,当时是以XX公司准备该住宅楼的一块土地作为抵押物。当时约定的贷款期限是3年,现在3年期满,XX公司不能按照约定偿还我行贷款本金和利息。所以请求法院判令由我行购买XX公司的该块土地,用土地抵债。
二、被告辩称
被告XX公司答辩称:土地是国家所有,使用人不得买卖。
三、法院查明
法院经审理后查明:1996年,XX公司为了升级公司生产设备,向XX银行申请200万元贷款,XX公司用自己准备修建住宅楼的一块土地作为抵押物,后经过XX银行审核后,同意放款200万元,于是双方签订了抵押借款合同,办理土地抵押的登记,当时抵押合同约定抵押物有XX公司占用,但是不得转让开发。当时双方都没有对这块土地做估价,后XX公司在该土地上盖了库房,用于公司囤货使用。后XX公司因为国家政策的原因,升级后的设备生产的产品虽然很畅销,但是利润很低,所以XX公司资金一直处于紧张状态,以至于约定的还款日期不能按期向银行偿还贷款。XX银行见XX公司不能偿还贷款,便诉至法院。另查诉争土地使用权系钢铁公司经出让方式取得,且已缴纳土地出让金,钢铁公司对其有权处分。
四、法院判决
法院经审理后作出判决:被告XX公司将诉争土地作价1千万,用来抵扣银行贷款,剩余款项由XX银行支付给XX公司。
五、律师点评
北京房产纠纷律师靳双权分析认为: 根据《担保法》第34、36条、《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48、49条和《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五章的规定,出让土地使用权抵押的条件:(1)土地使用权抵押人必须对抵押土地使用权享有处分权;(2)土地使用权和地上附着物一并抵押;(3)抵押权人进行地价评估或由具有土地估价资格的中介机构评估。本案中,抵押借款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并且都已经做了抵押登记,合同合法有效。并且XX公司对诉争土地享有处分权,所以根据担保法的规定,抵押人依法有权处分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房屋和其他地上定着物,可以抵押。所以XX公司以诉争土地是国家所有不能买卖的抗辩理由不能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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