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避免不必要纠纷,以下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均为化名,若有雷同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
一、原告诉称
原告陆小姐诉称:2000年,目前从被告袁先生那里承租了一套两居室,我母女二人一直居住在该承租房内,2007年,母亲去世,房主袁先生让我搬出该承租房,我不同意,袁先生便表示要涨租1千,否则便退房,后我没有回复袁先生,袁先生趁我上班不在家时,拿出备用钥匙打开我的房门,将我的东西全都搬出了并换了新锁。为此我二人发生争执。母亲和袁先生签订的10年租期尚未满期,我作为承租人的共同居住人,有权利按照原来约定的租金继续居住,所以请求法院主持公道。
二、被告辩称
被告袁先生答辩称:该房屋租赁合同承租人已经去世,所以原合同已经终止,原告陆小姐没有权利继续居住在该房屋内,请求法院判令陆小姐搬出该处租房。
三、法院查明
法院经审理后查明:原告陆小姐和其母亲杨女士一直居住在杨女士承租的一套两居室内,杨女士是从2000年和房主袁先生签订的租赁合同,租期约定的是10年。2007年,杨女士去世,房主袁先生便要求陆小姐腾退房屋,陆小姐不同意,袁先生表示除非涨租1000,不然就搬出去,陆小姐没有搭理袁先生,袁先生趁陆小姐上班的时候,将陆小姐的东西啊全都搬出,并换上新锁,于是二人发生争执,无奈之下,陆小姐诉至法院。
四、法院判决
法院经审理后作出判决:陆小姐按照杨女士所签的租赁合同继续承租袁先生的出租房屋到期满。
五、律师点评
北京房产纠纷律师靳双权分析认为:陆小姐作为共同居住人,一直居住在杨女士承租的出租房内,现在杨女士在履约期间去世了,根据《合同法》第234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19的规定,承租人在房屋租赁期间死亡的,与其生前共同居住的人可以按照原租赁合同租赁该房屋。所以法院判决是正确的。居住用房的租赁目的在于为了满足承租人家庭成员共同居住和生活的现实需要。承租人以个人名义与出租人订立房屋租赁合同,如果双方没有特别约定,对房屋居住使用的权利和义务,往往由承租人及其家庭成员来共同行使和承担的。为保障承租人的家庭成员的合法利益,并尊重公序良俗,法律认可一旦发生承租人在租赁期间死亡的事实,与其生前共同居住的家庭成员可以按照原租赁合同继续租赁该房屋。我国法律对此有明确的规定。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19条的规定,承租户以一人名义承租私有房屋,在租赁期内,承租人死亡,该户共同居住人要求按原租约履行的,应当允许。《合同法》第234条规定:“承租人在房屋租赁期间死亡的,与其生前共同居住的人可以按照原租赁合同租赁该房屋。”同时,《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第12条第2款也明确规定,承租人在房屋租赁期间死亡的,与其生前共同居住的人可以按照原租赁合同租赁该房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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