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避免不必要纠纷,以下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均为化名,若有雷同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
一、原告诉称
原告李小姐起诉称:我从被告徐先生那里承租了一套三居室,当时签订租赁合同时约定租期是2年,并交了5千的押金。后刚租了一年,公司把我调到外地工作,所以我便找到被告徐先生,希望可以退房,但是徐先生不同意退我5千押金,后经多次协商未果,所以只能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徐先生退我一年房租和押金。
二、被告辩称
被告徐先生答辩称:我和李小姐签订租赁合同时,约定的租期是2年,现在才租了一年,李小姐这是提出退房,属于违约,所交押金肯定是不退的,所以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三、法院查明
法院经审理后查明:被告徐先生有一套三居室位于城南区,自己经常居住在公司公寓,所以便将自己的这套三居室出租给了原告李小姐,双方签订了租赁合同,租期2年,押金5千,合同签订后,许小姐每个月按照约定向徐先生支付租金。一年后,李小姐因工作需要长期住在外地,所以便想把房子推掉,李小姐找到徐先生,想要把剩余一年的租金和5千押金全都退回,但是徐先生不同意,两人协商不成后,诉至法院。
四、审理结果
法院经调解后,双方达成协议,徐先生退还许小姐2500元押金和剩余租金。
五、律师点评
北京房产律师靳双权分析认为:本案是一起房屋租赁合同约定了押金的情况,在我们的生活中,房屋出租时,房主经常会向承租人收取押金,其实这种押金是一种特殊的担保形式,它是为了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第三人将一定数额的金钱移交债权人占有,当债务人不履行合同时,债权人可以在其债权范围内就债务人所交纳的押金优先受偿;如果债务人依照约定履行了债务,就有权将押金抵作价款或者收回。有关押金的约定对承租人和出租人都会产生相应的约束力。本案的押金,对于许小姐来说,她支付了押金,徐先生就会及时将房屋交付给许小姐使用,当许小姐不能按时交上房租时,还可以用押金做抵扣。对于徐先生来说既然合同已经成立,许某要求提前退租,就构成违约,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本案中,许小姐才租了一年,就要求退出全部押金,这对于徐先生来说实在不公平,所以后经过法院的调解,既兼顾了公平,又保护了当事人的合法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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