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避免不必要纠纷,以下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均为化名,若有雷同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
一、原告诉称
原告XX物业公司起诉称,我公司承接了XX小区的的物业管理,被告许先生是本小区的业主,我公司多次催促许先生缴纳物业费用,但是许先生都以自己没在该小区居住为由,拒不支付,经措施催要都没有结果,所以请求法院判令许先生支付已经拖欠的物业费用,本案诉讼费用由许先生承担。
二、被告辩称
被告许先生答辩称:2009年年初我就已经将该小区的房屋出租了,我一直都没有在该小区居住,我没有理由支付物业费用。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三、法院查明
法院经审理后查明:许先生在XX小区有一套房产,原告XX物业公司接手该小区物业管理时,曾与被告许先生签订了物业服务合同,约定许先生每年年底按时向XX物业公司支付物业费用。2009年年初,许先生将房屋出租给了钱某,但是对于物业费用的支付没有做约定。2009年年底物业公司让钱某支付物业管理费用,钱某称自己不是房主,不予支付。XX物业公司又找到许先生,许先生又称自己不在屋内居住,不应由自己支付物业费用。经XX物业公司多次催要,没有结果,遂XX物业公司诉至法院。
四、法院判决
法院经审理后作出判决:判令许先生向XX物业公司支付拖欠的物业费,诉讼费由许先生承担。
五、律师点评
北京房产纠纷律师靳双权分析认为: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第42条的规定,业主应当根据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交纳物业服务费用。因此,业主许先生负有直接向物业服务企业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的义务。许先生把房屋已经出租。作为承租人,基于房屋租赁合同,负有向出租人许先生支付房屋租金的义务。但由于在房屋租赁合同中,双方并没有明确约定由谁支付物业服务费用,导致许先生和承租人互相推诿,都不愿意承担。被告许先生是XX小区的业主,且与XX物业公司签订了物业服务合同,许先生应当按照诚实信用原则履行合同约定,所以许先生应当根据物业服务合同,支付物业服务费。被告许先生虽然将房屋出租给别人了,但双方在房屋租赁合同中,并没有约定物业服务费的问题。根据合同的相对性,应由被告许先生支付原告XX物业公司的物业服务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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