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保护当时人隐私安全及避免不必要纷争,以下当事人姓名均为化名,如果雷同,可以和我们联系,我们将予以撤销。)
一、原告诉称
原告章某起诉称:2000年,被告裴某单位与另一单位合作开发修建了某楼盘,该楼盘只针对两公司员工出售,我当时急需在本地购买一套房屋居住,于是便找到裴某,经过商量,裴某同意了由我出资以他的名义购买诉争房屋,我接到房屋后,对房屋进行了装修并实际入住到现在,居住期间各种费用都是由我支付的,房产证登记的裴某的名字,但是一直由我保管,后我找到裴某要求协助我办理产权变更登记,裴某拒不答应,现在我有当年购房时两公司为我出具的收据及房产证原件为证。所以请求法院判令诉争房屋产权归我所以,裴某协助我办理产权变更手续。
二、被告辩称
被告裴某答辩称:诉争房屋是由我出钱购买的,后我的产权证书丢失了,现在我已经补班了新的产权证书。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三、法院查明
法院经审理后查明:2001年,原告章某想要购买裴某单位和另一单位合同开发的楼房一套,但是该楼房只针对两公司内部员工出售,无奈之下,章某找到裴某,协商自己出资,借用裴某的名字购买诉争房屋,裴某同意了,于是裴某与公司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章某支付了全部购房款及相关费用,但是诉争房屋的房产证所有人是裴某,合同签订后,章某入住诉争房屋到现在,房屋的所有费用都是章某支付,且所有收款票据和房产证都是由章某保管,后章某找到裴某,要求协助其办理产权变更手续,裴某拒绝办理,无奈之下,章某拿着收款票据和房本原件,将裴某告上法庭。
四、法院判决
法院经审理后作出判决:诉争房屋归章某所有。
五、律师点评
专业房产纠纷律师靳双权分析认为:本案是一起借名买房的案例,本案的关键点在于确认房屋的所有权归谁。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章某出示的两公司出具的所有收款票据,和房产证书原件。房产证所有人虽为裴某,但是按常理来说,房产证是很重要的东西,房主一般是会妥善保管,不会随变交予别人的,本案中被告裴某称诉争房屋是其出资购买,但是房产证又在章某手中,这说法有违常理,所以法院不予采信。被告裴某辩称因为原房产证丢失,现在自己已经补办了新的房产证的说法,因为没有提供证据,所以法院不能采信。针对裴某自称诉争房屋全部购房款都是由其支付的,但是没有提供证据,所以法院不予采信。且诉争房屋一直由章先生打理居住,所以综上可知,法院判决是正确的。靳律师特别提醒,借名买房有风险,如果确实需要采取"借名"方式购买住房的话,那么实际产权人要和名义产权人签好协议,以书面方式确定该房地产的实际出资人和权利人。同时实际产权人在购房时应当从自己的账户支付房价款,并保留好付款单据。日后如发生纠纷,实际购房者可以凭书面证据以司法手段来保护自己的权利。实际产权人还可与名义产权人至房地产交易中心就该房地产做一个个人抵押,由名义产权人将该房地产抵押给实际产权人。这样名义产权人就无法跳过实际产权人擅自出售房屋和损害实际产权人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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