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保护当时人隐私安全及避免不必要纷争,以下当事人姓名均为化名,如果雷同,可以和我们联系,我们将予以撤销。)
一、原告诉称
原告李大娘起诉称,1990年我从XX房地产开发公司处承租了一套公有住房,由我和女儿王小姐居住。1994年12月,王小姐背着我,伪造了一份购买公有住房委托书,从XX房地产开发公司处以3万元的价格购买了该套共有住房,并办理了产权证书,所有权人是王小姐。我作为承租人,我从来没有委托过王小姐购买房屋,所以请求法院判令王小姐和XX开发公司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诉争房屋依旧由我承租。
二、被告辩称
被告王小姐答辩称: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请求法院驳回。
三、法院查明
法院经审理后查明:原告李女士和被告王小姐是母女关系,两人一直居住在李女士从XX开发公司承租的公房内,但是母女两人关系并不好,1994年12月,王小姐与XX开发公司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同时出示了带有李女士印章和名字的购买公有住房委托书,王小姐出资3万元购买了诉争公房,并办理了产权登记证书,证书上的所有权人是王小姐。诉讼中,李女士表示,委托书都是王小姐伪造的,委托书的印章和她的印章不同。李女士认为王小姐的行为严重侵害了其合法权益,遂诉至法院。
四、法院判决
法院经审理后作出判决:被告王小姐和XX房产开发公司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
五、律师点评
北京房产律师靳双权分析认为:根据当地公有住房的相关规定:购买公有住房的对象是具有常住户口的公房承租人和年满18周岁的同住成年人,有多人居住的,应协商确定购房人。本案中,李女士是公有住房的承租人,王小姐是同住人,从王小姐的年龄角度来讲,王小姐是有权购买诉争公房的,但是本案中李女士对于王小姐购买公房时提供的委托书不予认可,而王小姐也没有提供证据证明委托书是李女士亲自授权的。根据《民法通则》相关规定,房屋承租人对房屋有优先购买权。因此本案中就算要购买诉争房屋,李女士作为承租人享有优先购买权,只有公有住房承租人死亡或者户籍迁出本市的,承租人配偶及其原同户籍共同生活两年以上的家庭成员(成年人,以下家庭成员均指18周岁以上的成年人)可以申请过户。顺序在先的家庭成员放弃承租权的,可由其后顺序的家庭成员申请过户。从本案来看,李女士尚且建在,户口也没有迁出,所以被告王小姐还没有权利购买诉争公房。所以法院判决是正确的。
13年 (优于83.11%的律师)
52次 (优于97.25%的律师)
64次 (优于98.44%的律师)
155761分 (优于99.8%的律师)
一天内
19936篇 (优于85.41%的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