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恶意串通签订的房屋抵押合同无效案例

作者:靳双权律师时间:2018年08月15日分类:房地产纠纷浏览:649次举报


  北京房地产专业律师靳双权(1),专业代理二手房买卖、借名买房、房产继承、确权、腾退房屋、公房纠纷、央产房、军产房等房产纠纷案件。从业十二余年,带领专业房产团队,办理了大量房地产案件,积累了丰富的诉讼经验,现在将这些案件改编为房地产纠纷案例,希望可以帮助到你。

  (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安全及避免不必要纷争,以下当事人姓名均为化名,如果雷同,可以我们联系,我们将予以撤销。)

  一、基本案情

  1、原告诉称

  2013年12月,曹某诉称:我与杨某于2012年5月26日签订了北京市通州区2201房屋的买卖合同,双方约定待房屋房产证颁发,杨某到银行解除抵押后30日内为我办理房屋产权过户手续。我支付了部分房款,杨某也交付了房屋。2201号房屋产权证下发后,杨某以房屋涨价为由拒绝办理过户手续。为了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我起诉杨某,要求杨某继续履行房屋买卖合同,将房屋过户到我名下。法院审理期间,杨某恶意将房屋抵押给了毕某,致使我无法顺利完成房屋产权过户手续。我对房屋进行了装修,一直实际占有、使用房屋。毕某明知房屋存有争议,依然和杨某签订抵押合同,属于恶意,侵犯了我的权益,故诉至法院,要求确认杨某与毕某签订的房屋抵押合同无效。

  2、被告辩称

  杨某辩称:抵押合同已经履行,希望认定该合同有效。

  毕某辩称:我们签订的抵押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是合法有效的。我根据杨某的指示,已经将钱打给了苏某并在建委就抵押进行登记,借款及抵押合同已经履行完毕。曹某没有证据证明我们恶意串通,不同意他的诉讼请求。

  二、法院查明

  2009年7月26日,杨某与房地产公司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约定杨某购买2201号房屋。2012年5月26日,曹某(买受人)与杨某(出卖人)签订《北京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约定曹某购买2201号房屋,成交价格130万元。2012年6月3日,曹某向杨某支付70万元首付款,杨某将房屋交付曹某。曹某购房后,对2201号房屋进行装修并居住至今。诉讼中曹某向法院提交了交纳物业费、供暖费的发票,欲证明其已交纳了物业费和供暖费,杨某不认可上述票据,但承认自己没有交过物业费和供暖费。

  2013年11月,曹某起诉杨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2013年12月12日,通州区人民法院裁定将杨某名下的2201号房屋予以查封。

  2013年11月21日,毕某与杨某签订《借款合同》,约定杨某以2201号房屋为担保,向毕某借款120万元,借款时间自2013年11月21日至2014年5月20日。11月22日,毕某向案外人苏某转账120万元。11月27日,杨某与毕某为上述债务办理抵押登记。杨某称,其于11月27日收到通州法院传票,晚于其与毕某的借款行为发生时间,因此不是恶意抵押,曹某称起诉时已经通知杨某。

  2014年4月23日一审庭审中,杨某称自己的外甥张某和毕某是朋友关系;毕某称张某做生意要借钱,但是2201号房屋在杨某名下,所以抵押人是杨某,按照杨某的指示,借款支付给了苏某。2014年6月12日一审庭审中,杨某称通过张某认识了苏某,苏某是做生意的,具体做什么不清楚,苏某与张某有生意往来。自己和张某因做生意向毕某借钱,之所以将借款打给苏某是为了钱滚钱。现在钱在苏某那里,所以自己不会偿还借款。2015年1月22日,二审询问过程中,杨某、毕某共同的委托代理人再三强调是张某借杨某的名字买房,毕某和张某根本不认识。

  三、法院判决

  杨某与毕某之间的房屋抵押合同无效。

  四、律师点评

  房产律师靳双权认为:

  杨某与毕某办理了抵押登记手续,毕某取得了房屋他项权证,双方为抵押合同关系。杨某与毕某之间是否存在真实的借款行为是本案的关键,根据查明的事实,毕某从未向杨某支付过款项,也未向杨某自称的借名买房人张某支付过款项,杨某将毕某向苏某的汇款行为与其与毕某借款相关联不能成立,法院不能认定存在杨某向毕某借款的事实。杨某在已将2201号房屋出售且交付的情形下,又将房屋抵押给毕某,主观上显然是恶意的。故抵押合同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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