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保护当时人隐私安全及避免不必要纷争,以下当事人姓名均为化名,如果雷同,可以和我们联系,我们将予以撤销。)
一、原告诉称
原告吕女士起诉称:2003年10月,我通过XX中介公司欲购买一套房屋,合同签订后,中介公司让我支付抵押评估费,交易评估费等等费用,合起来要小一万,为此我们发生争执,所以请求法院判令以上费用不由我支付。
二、被告辩称
被告XX中介公司答辩称:原告购买的房屋房主挂的是净价,所以所有费用都得由买方支付,所以请求法院判令原告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应缴费用。
三、法院查明
法院经审理后查明:2003年10月,原告吕女士和被告XX中介公司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约定由吕女士购买中介公司挂牌出售的房产一套,因为房主当时就是挂的净价,所以各类税费和评估费等费用都需要由原告吕女士承担。但是面对这些各种费用,吕女士却拒绝支付这些费用,为此两人发生争执,诉至法院。
四、法院判决
法院经审理后作出如下判决:判令原告吕女士按照合同约定支付中介费用。
五、律师点评
北京房产纠纷律师靳双权分析认为:本案中,中介公司已经向原告吕女士提供居间服务,对于中介公司收取的各种评估费和税费,都是属于服务费,所以吕女士应该遵守合同约定支付中介费用。并且本案中房主的出售价格也是房屋净价,所以涉及的税费和评估费理应由买方吕女士承担。 《中介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中介机构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价格主管部门依据《价格法》和《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予以查处:
(一)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收费条件,实施收费的;
(二)违反收费管理权限,自立收费项目,自定收费标准收费的;
(三)擅自提高收费标准、扩大收费范围、增加收费频次、超越收费时限收费的;
(四)违反已签定的协议(合同)实施收费的;
(五)违反自愿原则,与行政机关或行使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行业组织联合下发文件或协议,强制或变相强制委托人购买指定产品或接受指定服务并收费的;
(六)公证性的中介机构提供虚假服务成果收费的;
(七)未按规定实行明码标价或对委托人进行价格欺诈、价格歧视的;
(八)违反规定相互串通,垄断或操纵服务市场,损害委托人利益的;
(九)违反规定搞不正当价格竞争,以低于本单位服务成本收费的;
(十)其它违反本规定的收费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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