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安全及避免不必要纷争,以下当事人姓名均为化名,如果雷同,可以和我们联系,我们将予以撤销。)
一、原告诉称
原告古先生起诉称:我和被告章女士2008年1月9日在中介公司居间服务下,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约定由章女士出资120万元购买我位于甲市乙区的房屋一套,合同签订当日章女士支付10万元作为定金,我在收到定金后一周内帮助章女士申请转按揭并将房屋交给章女士,章女士在2008年5月1日以前支付首期款60万元。合同签订后章女士向我支付了10万元定金,我也将房屋交付给了章女士并申请了转按揭,但等到了同年5月1日,一直不见章女士支付首期款,所以请求法院解除我章女士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章女士退还我房屋并承担损失赔偿责任。
二、被告辩称
被告章女士答辩称:我没有支付首期款是因为原告古先生原来的借款有两次月供没有付清,银行拒绝办理转按揭手续,所以我才没有支付首期款,是古先生违约在先,明知自己的月供有逾期,却没有告知我,所以请求法院判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判令古先生继续履行合同。
三、法院查明
法院经审理后查明:原被告在中介公司的介绍下,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合同约定房屋的地址,房屋的总价款,房款支付方式、时间等,合同签订后,被告章女士按照约定支付了10万元定金给古先生,古先生同时也将房屋钥匙交给了章女士并未章女士申请了转按揭,但是因为古先生原来在银行的贷款有几次没有付清,所以银行拒绝办理转按揭,后章女士便没有按期支付首期款,古先生没有收到首期款,便以章女士违约为由诉至法院。
四、法院判决
法院经审理后作出判决:古先生将逾期按揭还清后,继续履行合同,章女士向古先生支付合理住房租金。
五、律师点评
北京房产纠纷律师靳双权分析认为:本案中,原被告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没有违反相关法律法规,也没有损害国家、集体、和社会公共利益,所以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当事人应当认真履行,被告章女士没有在合同约定的期限支付首期款,是因为原告古先生的原因导致的,章女士不存在过错,章女士也没有签订相关的保证和承诺,所以章女士没有构成违约,所以古先生应及时处理银行逾期,让章女士能办理转按揭手续,同时考虑到章女士已经在使用诉争房屋,又未向古先生支付购房款,所以应当支付一定的租金作为补偿。综上所以法院判决是正确的。另外在签订房地产买卖合同的时候,如果双方约定通过按揭的方式付款,则应对按揭不成或办理按揭迟延问题作明确的约定,古先生如果因急需资金转让房屋,则可约定在一定的期限内不能办妥按揭手续则获合同解除权,以免因按揭不成或迟延造成纠纷,同时也使得转让房屋获取急需资金的目的落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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