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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前首付购买的婚房,婚后共同还贷,离婚时产权归谁?

作者:靳双权律师时间:2018年08月02日分类:房地产纠纷浏览:268次举报


  (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安全及避免不必要纷争,以下当事人姓名均为化名,如果雷同,可以与我们联系,我们将予以撤销。)

  一、原告诉称

  原告姜女士起诉称:我和被告杜某于2005年12月登记结婚,杜某在准备和我结婚之前,以按揭的方式购买了一套婚房,结婚前杜某支付了首付10万元,剩余购房款一直都是由我二人婚后共同还贷。现在我二人因为感情不和,准备协议离婚,但是对于诉争房产发生争执,请求法院确认诉争房屋是我和被告的共同财产,离婚应分得我一半的房产。

  二、被告辩称

  被告杜某答辩称:诉争房产是我在婚前购买,且房屋登记在我的名下,诉争房产是我个人的婚前财产,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三、法院查明

  法院经审理后查明:原告蒋女士和被告杜某是夫妻关系,两人在登记结婚前,杜某首付10万元按揭了一套婚房,剩余购房款由两人共同还贷,月供2000元。现在两人因情感问题,无法继续生活下去,准备离婚,但是对仅有的一套房产发生了争执。后姜女士诉至法院。

  四、法院判决

  法院经审理后判决:待原被告离婚后,诉争房产归杜某所有,剩余贷款由杜某偿还,杜某归还已还贷款的一半给姜女士。

  五、律师点评

  北京房产律师靳双权分析认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十条规定:“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综上可以得知法院判决是正确的。现在社会男女结婚,都讲究有房有车,又加上现在的离婚率越来越高,所以诸如此类纠纷案件越来越多。所以靳律师再次提醒大家,因为结婚而购买婚房的人们,为了出现财产纠纷,可以对各自的婚前财产和婚后财产的归属事先约定一下。比如,针对本案中的这种情况,可以事先约定将房屋登记在夫妻二人名下,或者结婚后对婚房的产权归属签订书面协议。这样的话就能避免告上法庭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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