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安全及避免不必要纷争,以下当事人姓名均为化名,如果雷同,可以与我们联系,我们将予以撤销。)
一、原告诉称
原告龙先生起诉称:我和吴女士原是夫妻关系,现在我俩已经离婚,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我二人有房产两套,其中一套房产交由前期吴女士使用,对于甲市乙区的房产未做约定,2007年10月,甲市乙区房屋因为拆迁补偿了一套安置房屋,吴女士在没有经过我同意的情况下,将乙区的该套安置房出售给冯女士,侵犯的我的合法权益,现在诉争房产尚未办理产权过户登记,所以请求法院判令吴女士和冯女士的房屋买卖行为无效。
二、被告辩称
被告冯女士答辩称:我和吴女士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时,吴女士出具了其前夫的身份证复印件,上面写有“此房同意转让”,且有摁有龙先生的指纹。由此可以证明我和吴女士的房屋买卖交易龙先生是知道的,请求法院驳回原告龙先生的诉讼请求,判令吴女士协助我办理产权过户登记手续。
三、法院查明
法院经审理后查明:系夫妻关系的龙先生和吴女士于2007年3月协议离婚,在二人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两套房产,双方约定了其中一套交由吴女士使用,针对甲市乙区的房产未做约定,同年10月,甲市乙区的房屋因为拆迁被从新安置了一套商品房登记在龙先生和吴女士名下,龙先生将安置房的所有资料和身份证复印件交给了吴女士保管,身份证复印件上写明了“此房同意转让”,并有龙先生的手指捺印。2010年,吴女士将甲市乙区的安置房以100万元的价格出售给了被告冯女士,双方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合同签订后,冯女士向吴女士支付了全部购房款,吴女士将诉争房屋交给了冯女士,冯女士接到房屋后一直居住在诉争房屋内,但一直没有办理产权过户登记,后龙先生得知吴女士卖房一事,便称诉争房产是自己和吴女士共同共有,吴女士未经自己同意出售房屋,侵犯了自己的合法权益诉至法院。
四、法院判决
法院经审理后作出判决:驳回龙先生的诉讼请求,吴女士和龙先生在取得房屋权属证书后,及时协助冯女士办理产权过户登记。
五、律师点评
北京房屋买卖纠纷律师靳双权分析认为:本案中,虽然龙先生和吴女士已经离婚,但是对于甲市乙区的房产并未做处理约定,所以该房产仍是二人的共同财产,该房产拆迁后安置的回迁房依旧是龙先生和吴女士的共同财产,吴女士和冯女士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龙先生虽然没有参与,但是吴女士向冯女士出具的龙先生身份证上写有“此房同意转让”,并有龙先生的指纹,作为买方的冯女士理由相信龙先生是同意吴女士出售该房屋的。根据《合同法》第49条的规定,吴女士的行为已经构成表见代理,所以该合同是有效的。且现在冯女士已经支付了全部购房款,并一直居住在诉争房屋。所以龙先生的诉讼请求得不到法院的支持,不仅如此,吴女士和龙先生还要协助冯女士办理产权过户登记手续。所以法院判决是正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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