靳双权律师
房产买卖、继承、析产、借名、分割、确权
13426037149
咨询时间:09:00-21:59 服务地区

中介利用买卖双方信息沟通不便赚取差价一案

作者:靳双权律师时间:2018年07月31日分类:房地产纠纷浏览:250次举报


  (为保护当时人隐私安全及避免不必要纷争,以下当事人姓名均为化名,如果雷同,可以和我们联系,我们将予以撤销。)

  一、原告诉称

  原告沈先生起诉称:2009年一月底,我在XX中介公司介绍下,欲购买一套房屋,房屋总价款为60万元,在签订合同之前,中介公司称我只需要支付60万元就能拿到房产证,不需要我再支付任何费用,于是我便和中介公司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中介公司也为我办理了产权过户登记手续。但是后来我才得知,购买这套诉争房屋的成交价格是50万元,就算加上过户费,税费,服务费等费用,一共用不了54万,于是我找到中介公司,要求退还我6万元,但是中介公司拒不退还。所以请求法院判令XX中介公司退还我6万元的差价。

  二、被告辩称

  被告XX中介公司答辩称:我公司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在合同中明确约定了买方支付60万元购买诉争房屋,60万元包含了所有的费用,且现在我们已经为原告办理了所有手续。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请求法院驳回。,

  三、法院查明

  法院经审理后查明:2009年1月底,原告沈先生在中介公司介绍下,看中了一套报价60万元的房产,当时和中介公司协商价格,希望房价能少点,但是中介公司称,沈先生只需要支付60万元,不需要再缴纳其他费用就能拿到房产证,于是沈先生便同意和XX中介公司签订房屋买卖合同,之后沈先生也很顺利的拿到了房屋权属证书。后来沈先生得知该套房屋实际交易价格只是50万元,加上其他所有费用也超不过54万元,顿时觉得自己被中介公司坑了,便找中介公司要求退还6万元,但是中介公司拒不退还。无奈之下,沈先生诉至法院。

  四、法院判决

  法院经审理后作出判决:XX中介公司退还沈先生6万元。

  五、律师点评

  专业房产律师靳双权分析认为:《合同法》第425条规定:“居间人应当就有关订立合同的事项向委托人如实报告。居间人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损害委托人利益的,不得要求支付报并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本案中,房主的卖价和沈先生的买价相差甚远,就算加上各种过户费,税费,服务费等费用,还相差6万元,XX中介公司的做法严重违反了合同法的相关规定。中介公司只能收取中间服务费,收取的其他费用没有法律依据,所以法院判决XX中介公司退还6万元给沈先生的判决是正确的。现在房屋中介公司有很多,有些黑心中介为了赚取差价,故意不让买卖双方联系,对买房人或者房主的买卖房屋行为提出全包价,很多人为了方便省事就同意了,然后中介公司就报出更高或者更低的价格进行交易。所以为了大家在买卖房屋时的资金安全,一定要自己向税务部门了解需要缴纳哪些费用,和中介公司的费用一定要在合同中明确列出,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时,一定要买卖双方当面签订。这样才能有效避免中介公司利用买卖双方信息沟通不方便,来期满买卖双方。


靳双权律师 已认证
  • 执业19年
  • 13426037149
  • 北京市东卫律师事务所
咨询律师
  • 入驻华律

    13年 (优于83.11%的律师)

  • 用户采纳

    52次 (优于97.25%的律师)

  • 用户点赞

    64次 (优于98.44%的律师)

  • 平台积分

    155611分 (优于99.8%的律师)

  • 响应时间

    一天内

  • 投稿文章

    19906篇 (优于85.41%的律师)

版权所有:靳双权律师IP属地:北京
技术支持:华律网蜀ICP备11014096号-1 个人网站总访问量:6315784 昨日访问量:6042

华律网提示:本页面内容信息由律师本人发布并对信息的真实性及合法性负责,如您对信息真实性及合法性有质疑,请向华律网投诉入口反馈, 有害信息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