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避免不必要纠纷,以下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均为化名,若有雷同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
一、原告诉称
原告秦女士起诉称:我欲将我名下位于北京市市区的一套房屋卖掉,便于2008年5月1日找到XX中介公司,委托XX中介公司代为出售,同时签订了《独家出售居间协议》,协议约定:秦女士将其名下所有的一套房屋,全权委托XX中介公司对外签署有关协议,XX中介公司保证在2个月内以售价不低于280万元的价格将房屋卖出,协议履行期间,一方违约需向守约方支付房屋总价款的2%作为违约金。协议签订后一个月,XX中介公司告知我,称已找到买家冯女士,房屋售价为280万元,通知我2日后到相关部门办理产权过户,2天后,我按照约定到了房管部门,XX中介公司却说冯女士刚来过,因为太忙就签完字离开了,让我把字签了就可以办理了。我按照XX中介公司的说法签了字,为买方冯女士办理了产权过户登记。办完过户后一个月,买方冯女士给我打来电话,问物业费用的交付情况,我才得知我的该房屋卖价是300万元。后来我多次找到XX中介公司,要求支付我20万元,但多次协商都没有结果,所以只能请求法院判令XX中介将差价20万元退还给我,并退还我所支付的服务费。
二、被告辩称
被告XX中介公司答辩称:我公司和原告秦女士签订的《独家出售居间协议》,约定了房屋售价为280万元,我公司并没有违约,不同意原告秦女士的诉讼请求,请求法院驳回。
三、法院查明
法院经审理后查明:原告秦女士和被告XX中介公司于2008年5月签订了《独家出售居间协议》,约定由XX中介公司代理原告秦女士出售一套位于秦女士名下的房屋,协议约定了,中介公司代秦女士全权办理卖房一事,但是房屋售价不能低于280万元,且限期2个月。协议签订一个月后,被告XX中介公司告诉秦女士,称已经找到了买家冯女士,冯女士愿意出资280万元购买诉争房屋,让秦女士于2日后到房管部门协助冯女士办理产权过户登记。但是等到过户当天,秦女士到房管部门过户大厅时,XX中介公司却告知称,买方冯女士太忙,已经签完字走了,让秦女士签完字就可以办理产权过户了,随后秦女士按照XX中介公司的要求签了字,将诉争房屋过户到了冯女士名下。过户后一个月,冯女士因为物业费用一事,给秦女士打电话,秦女士才得知房屋卖家是300万元。于是秦女士找到XX中介公司,要求支付20万元购房款,但经多次协商都没有结果,所以秦女士诉至法院。
四、法院判决
法院经审理后作出判决:被告XX中介公司返还20万元购房款给原告秦女士同时返还秦女士向中介公司支付的中介服务费。
五、律师点评
北京房产律师靳双权分析认为:本案中,XX中介公司在代理出售秦女士房屋的过程中,应该协助秦女士和冯女士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收取费用,不得非法赚取差价。XX中介公司虽然有秦女士的房屋授权书,但XX中介公司也应恪守职业道德,如实报告秦女士关于合同的相关事宜。XX中介公司为了赚取差价,在办理过户当天,故意错开买卖双方,不让秦女士和冯女士见面,因此,根据《合同法》第425条规定:“居间人应当就有关订立合同的事项向委托人如实报告。居间人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损害委托人利益的,不得要求支付报酬并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中国房地产经纪执业规则》第27条规定:“房地产经纪机构收取佣金不得违反国家法律法规,不得谋取委托协议约定以外的非法收益,不得以低价购进(租赁)、高价售出(转租)等方式赚取差价。”法院判决是正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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