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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介公司恶意串通房主与买方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

作者:靳双权律师时间:2018年07月30日分类:房地产纠纷浏览:698次举报


  (为保护当时人隐私安全及避免不必要纷争,以下当事人姓名均为化名,如果雷同,可以和我们联系,我们将予以撤销。)

  一、原告诉称

  原告鲁大叔起诉称:2007年,通过被告中介公司介绍,我看中了被告马先生的房屋一套,但因为价格有点偏高,我就不太想买,后来中介公司告诉我说,诉争房屋一定会涨价,作为投资是一个好的项目,并且还说能为我办理贷款,且中介公司服务费也给我最优惠只收取3千元。于是就和中介及马先生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合同对房屋总价,付款方式等都做了约定,其中还约定了: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如果买方拒绝买房,所交定金和中介费用不予退还。合同签订后,我按照约定支付了3万元定金和3千元服务费。后来中介公司告诉我贷款因为我年龄太大没批下来,让我想办法全款支付。我根本无法全款支付购房款,后来才得知是两被告恶意串通,想要骗取我的定金和违约金。无奈之下,我只能请求法院判令我和两被告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退还我所支付的定金和服务费。

  二、被告辩称

  被告中介公司答辩称:贷款没有批下来是原告鲁大叔自己年龄太大的原因导致的,合同中明确约定了如果鲁大叔拒绝买房,所交定金是不退还的。所以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马先生答辩称:我和中介公司并不存在原告所说的恶意串通,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三、法院查明

  法院经审理后查明:原告鲁大叔在被告中介公司介绍下,看中了被告马先生的一套房屋,由于价格有点偏高,鲁大叔不太想买,后来中介公司告诉鲁大叔,诉争房屋一定会涨价,投资的话是一个好的项目选择,中介公司还称能为鲁大叔办理贷款,经查,鲁大叔是一名退休工人,并且已经年过60,同时中介公司在服务费上也给了鲁大叔一定的优惠,中介公司称只收取鲁大叔3千元中介费,鲁大叔见中介公司给自己这么多优惠并且房价还会上涨,反正中介公司说了能把贷款办下来,于是就和中介及马先生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合同对房屋总价,付款方式等都做了约定,其中还约定了: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如果买方拒绝买房,所交定金和中介费用不予退还。合同签订后,鲁大叔按照约定支付了3万元定金和3千元服务费。后来中介公司告诉鲁大叔称贷款因为鲁大叔年龄太大没批下来,让鲁大叔想办法全款支付。后来鲁大叔得知是两被告恶意串通,想要骗取其的定金和违约金。无奈之下,便诉至法院。

  四、法院判决

  法院经审理后作出判决:原告鲁大叔和被告中介公司及马先生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中介公司和马先生退还鲁大叔所支付的3万元定金和3千元服务费。

  五、律师点评

  北京房产律师靳双权分析认为:根据多年的经验,中介公司骗吃定金的行为有以下几种:(1)中介和卖方或买方一方串通,用些优惠手段故意诱使另一方未考虑清楚就签订合同、交付定金,待事后故意让另一方无法履行合同,再没收定金。(2)中介方派出两人以上去购买卖方的房屋,先让其中一人交定金,然后又让另外一人交全部房款并过户,造成一房两卖的骗局,再收取相关的违约金。《合同法》第52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本案中,中介公司一开始就知道鲁大叔的贷款办不下来,还和马先生商量,故意诱导鲁大叔签订合同,支付定金,明显属于恶意串通,损害第三人利益的合同,因此法院判决合同无效是正确的。根据《合同法》地58条规定:“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所以被告收到原告鲁大叔的3万元定金及服务费用应当全部返还。现实生活中,确认合同无效需要通过法院判决,这对买卖双方当事人都是费时又费力的,所以在二手房买卖中,买卖双方都要认真选择正规的中介公司,综合考虑房屋、买卖双方的实际情况再签订房屋买卖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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