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安全及避免不必要纷争,以下当事人姓名均为化名,如果雷同,可以与我们联系,我们将予以撤销。)
一、原告诉称
原告XX开发公司起诉称:被告朱小姐于2002年9月20日,与我公司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由朱小姐购买我公司开发建设的房屋一套,付款方式是首付加按揭的方式。合同约定,在合同履行期间,被告朱小姐逾期付款超过30日的,我公司有权解除合同,同时刘小姐向我公司支付总房款的2%作为违约金。合同签订后,朱小姐按照约定支付了首付款后,开发商按照双方约定对房屋进行了预售登记备案,但是剩余购房款却一直没有支付,也不曾收到朱小姐办理按揭的相关手续。最后因为朱小姐的房款没有付清,所以我公司也一直没有交付房屋,直到2003年10月,朱小姐还未履行付款义务,无奈之下,才请求法院判令解除朱小姐和我公司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朱小姐按照约定向我公司支付违约金。
二、被告辩称
被告朱小姐答辩称:请求法院驳回开发商的违约金请求,同时要求开发商继续履行合同,如合同不能继续履行,要求开发商返还购房款并支付利息。
三、法院查明
法院经审理后查明:原告XX开发公司与被告朱小姐在2002年9月20日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由朱小姐以按揭的方式购买XX开发公司开发建设的房屋一套,合同履行过程中,如果被告朱小姐逾期付款超过30天的,开发商有权解除合同,同时朱小姐要按照房屋总价款的2%向开发公司支付违约金,合同签订后7日内,朱小姐应向XX开发公司支付首付款,剩余购房款在开发公司做完预售登记备案后7天内,由朱小姐向开发公司提供相关手续,开发公司代为办理按揭贷款一事,如果在规定期限内开发公司没有收到朱小姐的相关手续及款项,则按照合同约定的朱小姐逾期付款的违约责任办理。合同签订后,朱小姐按照约定支付了首付款,开发公司也按照约定进行了预售登记备案,但是却迟迟不见朱小姐提供相关按揭材料。由于朱小姐一直没有付清余款,开发商也一直没有交付房屋。直到2003年10月,朱小姐还未履行付款义务,开发公司便以朱小姐逾期支付购房款为由诉至法院。
四、法院判决
一审后作出判决:解除原告开发公司与被告朱小姐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开发公司返还首付款给朱小姐,朱小姐按照合同约定向开发公司支付违约金。
一审宣判后,朱小姐不服,提起上诉。
二审后作出判决:解除原告开发公司与被告朱小姐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开发公司返还首付款给朱小姐并支付利息,朱小姐按照合同约定向开发公司支付违约金。
五、律师点评
北京房产纠纷律师靳双权分析认为:原被告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合同依法有效,双方都有遵守诚实信用原则,认真履行合同。本案中,开发公司已经按照合同约定进行了预售登记备案,履行了作为开发公司应尽的义务。朱小姐没有按照约定支付剩余购房款,构成违约。在诉讼中,双方当事人都同意解除合同,因此开发公司应当返还朱小姐已支付的首期款,根据公平原则,开发商对刘小姐已付购房款的利息应当一并予以返还,朱小姐因为没有按照约定履行剩余购房款的支付义务,应当承担合同约定的违约金责任。综上二审法院判决是正确的。另外靳律师特别提醒:合同签订后,分为几种情形:一是合同依约顺利履行完毕;二是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违约行为,违约方因此承担违约责任;三是合同约定解除或法定解除,双方应当恢复原状,因一方过错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赔偿损失。合同解除的后果与承担违约责任虽然并不冲突,但也不能混淆二者关系,而侵害合同当事人的正当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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