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安全及避免不必要纷争,以下当事人姓名均为化名,如果雷同,可以与我们联系,我们将予以撤销。)
一、原告诉称
原告楚先生起诉称:2000年2月1日,我和开放商签订了《商品房预售合同》,约定由我购买开发商开发建设的房屋一套,2002年12月30日前办理产权手续。合同签订后,我按照约定支付了相关费用,2000年10月1日,开发商也将房屋交付给我使用,之后,我很快结清了全部购房款,开发商为我出具了正式发票。2002年9月,开发商通知我们办理产权证,2003年4月,我交纳了契税及公共维修基金,把相关材料报送给了开发商。但是直到2003年12月1日,开发商才为我办理报送初始登记,导致我无法及时办理房产证。所以请求法院判令开发商支付我逾期办证的违约金。
二、被告辩称
被告开发商答辩称:我公司之所以延迟报送楚先生的房屋初始登记,是因为楚先生没有及时提供相关资料和缴纳相关费用,我公司只承担协助办证的义务,商品房的办证义务是楚先生自己履行。楚先生的相关办证资料已经提交给房管部门,在办理手续上已经没有瑕疵,所以请求法院驳回原告楚先生的诉讼请求。
三、法院查明
法院经审理后查明:2000年2月1日,楚先生和开发商签订了《商品房预售合同》,约定由楚先生购买开发商开发建设的房屋一套,2002年12月30日前办理产权手续,合同签订后,楚先生按照约定支付了相关费用,2000年10月1日,开发商也将房屋交付给楚先生使用,之后,楚先生很快结清了全部购房款,开发商为楚先生出具了正式发票。2002年9月,开发商通告小区业主将在2002年年底前协助业主办理产权手续,并要求业主缴纳相关税费和维修基金及相关资料。之后,开发商协助部分业主办理了产权登记。原告楚先生于2003年4月才缴纳了相关费用和向相关资料给到开发商,但是开发商在2003年12月1日才将相关资料报送初始登记,最后导致楚先生没能及时办理诉争房屋的产权证。楚先生一气之下,将开发商诉至法院。
四、法院判决
法院经审理后判决:开发商向原告楚先生支付违约金。
五、律师点评
根据房屋权属登记的相关规定:购买新建商品房的权利人到房地产主管部门办理产权登记的,必须以开发商就其所开发的房地产进行初始登记为前提。根据《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解释》第18条的规定,自房屋交付使用之日2000年10月1日起90日内,楚先生由于开发商的原因未能取得房屋权属证书,开发商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开发商迟至2003年12月1日才办理报送初始登记,应承担自2000年10月1日起到2003年12月1日止的逾期办证违约责任。由于楚先生未举证证明在起诉日、前向开发商主张过权利,自起诉日之前2年之内的违约金请求权未超过诉讼时效,自起诉日之前2年之前的违约金请求权已超过诉讼时效。根据我国法律规定,购房人只有在办理了商品房产权登记后才能获得所购商品房的所有权,真正实现预购合同的目的。由于在预售合同签订时所购商品房尚未竣工,只能待付清房款且商品房竣工交付后才能持相关证明办理产权登记,因此,购房人是无法单独向产权登记部门办理产权登记的,必须由开发商提供已付清房款的证明和所购商品房已峻工且检验合格的证明。在期房纠纷中,很多是关于房屋产权证发放期限的,本案即属于这种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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