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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下买卖经济适用房房号所签合同的效力认定

作者:靳双权律师时间:2018年07月20日分类:房地产纠纷浏览:266次举报


  (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安全及避免不必要纷争,以下当事人姓名均为化名,如果雷同,可以和我们联系,我们将予以撤销。)

  一、原告诉称

  原告戴小姐起诉称:在中介公司服务下,2007年6月,我和被告蔡大叔签订了《经济适用房买卖合同》,约定由我购买蔡大叔在某区的经济适用房房号,由我一次性支付10万元人民币给被告蔡大叔,作为购买经济适用房房号的补偿,同时由我支付中介公司服务费1万元,合同签订后,我按照约定支付了11万元给中介公司,其中一万元是中介公司的服务费,10万元是由中介公司代收的购房号费用。我支付完所有费用后,被告蔡大叔在收到10万元购房号后却反悔,拒绝履行合同,并且将10万元购房号费用退还给了中介公司。我无奈之下,请求法院判令蔡大叔继续履行合同。

  二、被告辩称

  被告蔡大叔答辩称:我和原告签订的合同违反了相关法律法规,属于无效合同,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三、法院查明

  法院经审理后查明:2007年6月,原被告在中介公司居间下,签订了《经济适用房买卖合同》,约定由原告戴小姐购买被告蔡大叔在某区的经济适用房房号,原告戴小姐支付10万元人民币给被告蔡大叔,作为购买经济适用房房号的补偿,同时由戴小姐支付中介公司服务费1万元,合同签订后,原告戴小姐履行了支付义务,但是被告蔡先生却拒绝履行合同,故原告戴小姐诉至法院。

  四、法院判决

  法院经审理后作出判决:驳回原告戴小姐的诉讼请求。

  五、律师点评

  北京房产律师靳双权分析认为:发展经济适用住房是为了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我国国情的住房供应体系,加快住房建设,促使住宅业成为新的经济增长点,不断满足中低收入家庭日益增长的住房需求。经济适用住房的用地实行行政划拨的方式,享受政府的扶持政策,以微利价格向中低收入家庭出售。中低收入家庭购买新建的经济适用住房实行申请,审批制度。在我国,经济适用住房的购买有严格的条件限制,购买人必须符合相关的条件并且在购买房屋后的一定的年限内不得出售。随着经济适用住房制度的不断完善,这些条件还将更加严格。本案中戴小姐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房号的行为不符合购买经济适用房的程序,实际上越过了政府对其资格进行审查的环节,显然不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合同法》第52条第(五)项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无效。因此,本案中原告戴小姐和被告蔡大叔之间买卖经济适用房房号的合同违反了国家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属无效。所以法院判决是正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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