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避免不必要纠纷,以下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均为化名,若有雷同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
一、原告诉称
原告马大叔起诉称:由于我和家人长期在我们市区务工,所以就想着在市区买一套房子居住。2007年9月,我和家人看中了市区XX路的商品房一套,该房屋成交价为15万元。但是我们现金并不足以支付所有房款,走按揭我们是农民,又没在固定公司上班,所以没有资质贷款。后我找到我们村在市区上班的小王,与其商量,借用他的名义办理贷款,然后我再每月按时转钱给小王,协商后,小王同意用自己的公积金贷款。2007年9月15日,小王以他的名义和开发商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签订合同当天,我支付了首付款5万元,后小王很快办理了公积金贷款,我每月都将按揭房款打到小王的贷款卡上,银行每月按时从小王的贷款卡上扣钱。2008年12月,小王以他的名义办理房产证,我们一家人也搬进了新房居住。2013年5月,小王自称该房屋房产证是自己的名字,让我们一家人搬出该房屋。所以请求法院判令诉争房屋产权归我所有。
二、被告辩称
被告小王答辩称:我才是诉争房屋的所有权人,我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请求法院驳回。
三、法院查明
法院经审理后查明:原告马大叔和妻子带着孩子一家在当地市区务工为生,为了家人安居乐业,就准备在市区买一套房屋供家人居住。2007年9月,马大叔一家看中了一套价值15万元的房屋,但是该夫妇二人是农民工,手头现金付全款还远远不够,走按揭又没有条件,所以就找到同村在市区上班的小王,商量借用小王的名义买房并走按揭,马大叔夫妇作为实际还款人,经商量后,小王同意了。2007年9月15日,小王以他的名义和开发商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签订合同当天,马大叔支付了首付款5万元,合同签订后,小王办理了按揭贷款,事后小王以自己的名义办理了房产证,马大叔一家也住进了新房。首付款支付后,马大叔一次性往小王贷款里转了2万元,但是这2万元以后,就再也没有往小王的贷款卡里转过钱,后小王多次找到马大叔,让其转钱,但是马大叔都没有反应,后小王找到马大叔,称诉争房屋房产证上所写的产权人是自己,且自己已归还了部分房屋贷款,所以自己对所购房屋具有所有权,并要求他们搬出该房屋,马大叔听后觉得情况严重,便答应小王还贷款,但是小王又不同意了。马大叔情急之下,将小王诉至了法院。
四、法院判决
法院经审理后判决:诉争房屋归小王所有,驳回马大叔的诉讼请求。
五、律师点评
北京房产纠纷律师靳双权认为:根据《物权法》第9条第1款、第16条规定可以看出房屋等不动产的所有权的设立以登记为要件,依法登记的房地产权利受法律保护。所以房屋所有权的设立经过依法登记后才有效力。本案中,被告小王是法律意义上的所有人,所以如果诉争房屋要归马大叔所有,就必须将该房屋依法进行变更登记。该房屋是按揭房,已经抵押给银行,如果要变更登记需要得到银行的许可,没有银行的许可,双方是不能做变更登记的,且该银行的贷款尚未还清,双方也不具备过户的条件,所以法院只能判决房屋产权归小王所有。本案中,马大叔虽是真正的买房人,但是为了更少的支付首付及想要享受贷款优惠政策,最终没有采取正当的方式订立合同,马大叔借用小王的名义用公积金按揭买房,虽然能更少的支付首付及享受贷款优惠政策,但是却让小王成了法律上房屋的所有权人,因此,马大叔借名买房的行为并没有达到订立房屋买卖合同的法律效果。现在小王是名义的借款人和房屋所有人,如果马大叔不能提供证据证明自己是借用小王名义买房,那么该房屋所有权只能是小王的。在订立房屋买卖合同中如果借用他人名义,将所购房屋的产权登记于借名人名下并以借名者的名义支付房款的情况下,真正的房屋买受人将冒不能依法取得房屋所有权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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