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安全及避免不必要纷争,以下当事人姓名均为化名,如果雷同,可以和我们联系,我们将予以撤销。)
一、原告诉称
原告龙女士起诉称:2009年8月25日,我和被告马先生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约定马先生以150万元的价格购买我在北京的房屋一套,合同约定了被告马先生在2009年8月30日向我支付第一期购房款。房屋买卖合同自签订当日生效,生效后,双方当事人都要按照约定履行合同,若有违约的,按照总房款的10%向守约方支付违约金。合同签订后,迟迟不见被告马先生向我支付第一期购房款,后经多次催要,都没反应,所以请求法院判令被告马先生按照总房款150万元的10%向我支付违约金。
二、被告辩称
被告马先生答辩称:我不同意原告龙女士的诉讼请求。诉争房屋是龙女士在2009年1月10日购买的在建期房,该房屋交房时间是2009年4月30日前,2009年10月30日办理房屋所有权证书。我和龙女士签订合同时,龙女士的该套房屋还没有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书,本次房屋买卖行为违反了相关法律法规,合同是无效的合同,合同既是无效,我便不存在违约,请求法院驳回原告龙女士的诉讼请求。
三、法院查明
法院经审理后查明:2009年1月10日,龙女士在北京某地购买了诉争房屋,当时诉争房屋还未竣工,合同约定交房时间是2009年4月30日前,2009年10月30日办理房屋所有权证书。2009年8月25日,龙女士和马先生签订了《北京市房屋买卖合同》,约定由马先生购买龙女士的上述房屋,房屋总价款约定为150万元,付款方式分两次付清,合同签订当日支付定金1万元,2009年8月30日前支付第一期购房款50万元,第二期购房款等到办理过户登记手续后一次性付清。合同还对其他条款做了特别约定,其中第五条约定:由于该房屋目前还没有办理所有权证书,产权过户等到龙女士拿到所有权证书后再办理;第六条约定:房屋买卖合同自签订当日生效,生效后,双方当事人都要按照约定履行合同,若有违约的,按照总房款的10%向守约方支付违约金。合同签订后,被告马先生按照约定支付了定金1万元,但是却一直未见支付第一期购房款50万元。后经原告龙女士多次催要,都没有反应。无奈之下,龙女士诉至法院。
四、法院判决
法院经审理后作出判决:马先生按合同约定支付龙女士10%的违约金15万元。
五、律师点评
北京房屋买卖纠纷律师靳双权认为:本案中马先生与龙女士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时,就已经明确告知了该房屋还没有取得产权证书,并且明确约定了待龙女士取得产权证书后再为马先生办理产权过户登记,同时还约定了违约责任,马先生明知合同的约定,却不认真履行,所以马先生的行为属于违约,故法院判决马先生支付原告龙女士违约金15万元。 被告马先生辩称“未取得权属证书不得转让”是《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37条的规定,属于行政管理的规定,是要求相关行政机关不能为没有取得房屋权属证书的房屋办理过户手续,但买卖双方签订合同时在合同中注明了双方对这一规定完全知晓,也知道只有取得房屋所有权证才能办理过户,马先生和龙女士所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所以双方签订的合同真实有效,符合《合同法》相关规定,所以法院的判决是正确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