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保护当时人隐私安全及避免不必要纷争,以下当事人姓名均为化名,如果雷同,可以和我们联系,我们将予以撤销。)
一、原告诉称
原告方小姐起诉称:被告林先生在北京昌平区有房屋一套,2007年12月5日,我和被告林先生签订了《北京市房屋买卖合同》,约定我购买林先生在昌平的该套房屋,按照当时的市值,该房屋总价款约定为50万元,付款方式由我一次性付清,林先生收到我购房款后,向我交付房屋并协助我办理产权过户登记。如果有不遵守合同约定导致合同不能继续履行的,应向对方支付总房款的5%作为违约金。合同签订后,我按照约定一次性向林先生银行卡转账50万元,同时林先生也将房屋交给我使用。但因为该房屋是经济适用房,要到2008年6月才能上市交易。后经过协商,我同意等到2008年6月以后才办理产权过户。2008年10月,我找到林先生,要求为我办理产权过户,但是林先生却要我再支付20万元,不然就不卖房。我不同意林先生的要求,无奈之下,请求法院判令林先生继续履行合同,林先生协助我办理产权过户登记,并赔偿我损失3万元。
二、被告辩称
被告林先生答辩称:我不同意继续履行合同,我同意退还方小姐所交的50万元购房款,并向其支付10万元违约金,请求法院解除我和方小姐签订的北京市房屋买卖合同。
三、法院查明
法院经审理后查明:2007年12月5日,原告方小姐和被告林先生签订了《北京市房屋买卖合同》,约定由方小姐购买林先生在北京市昌平区的房屋一套,合同约定:该房屋总价款为50万元,付款方式由原告方小姐一次性付清,林先生收到方小姐购房款后,向方小姐交付房屋并协助其办理产权过户登记。如果有不遵守合同约定导致合同不能继续履行的,应向对方支付总房款的5%作为违约金。合同签订后,方小姐按照约定一次性向林先生银行卡转账50万元,同时林先生也将房屋交给方小姐使用。但因为该房屋是经济适用房,要到2008年6月才能上市交易。后经过原被告协商,方小姐同意等到2008年6月以后才办理产权过户。2008年10月,方小姐找到林先生,要求被告林先生为方小姐办理产权过户,但是林先生却要方小姐再支付20万元,不然就不卖房。方小姐不同意林先生的要求,无奈之下,诉至法院。
四、法院判决
法院经审理后作出判决:被告林先生应于判决生效后30日内协助原告方小姐到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房屋产权过户手续。驳回方小姐的其他诉讼请求。
五、律师点评
北京房产律师靳双权认为:本案中,被告林先生在与原告方小姐签订合同后,见房价上涨厉害,想以支付违约金的方式来解除合同,但方小姐根本同意林先生的做法。根据《合同法》第8条的规定,当事人应遵守合同的约定,按约定履行义务。本案中方小姐已经支付了全部购房款,并且也已经占有该房屋,并且诉争房屋一直也没有出售给第三人,完全具有办理产权过户的条件,林先生应该遵守合同约定,继续履行合同,协助原告方小姐办理产权过户手续。对于方小姐要求赔偿损失,因为不能提供证据,所以得不到法院的支持。
13年 (优于83.11%的律师)
52次 (优于97.25%的律师)
64次 (优于98.44%的律师)
155608分 (优于99.8%的律师)
一天内
19906篇 (优于85.41%的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