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保护当时人隐私安全及避免不必要纷争,以下当事人姓名均为化名,如果雷同,可以和我们联系,我们将予以撤销。)
一、原告诉称
原告殷女士起诉称:在中介公司居间服务下,2009年1月1日,我和被告杜先生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约定被告杜先生以66万元的价格购买我在北京某地的房屋一套,建筑面积66平方米,合同签订后,被告杜先生向我支付了3万元定金,交房时间约定在一周后办理过户的当日,合同签订后第五天,我们准备办理过户登记手续时,我发现测绘部门出具的房屋登记表上房屋的实际建筑面积为76平方米,这时我才知道该房屋因为是当年单位房改时购买的,房本上的66平米一直都是室内的建筑面积,当时阳台的10平米是给予单位员工的福利,没有计算在房屋总面积内。我在和杜先生签订合同前,并不知道这一情况。后我找到中介公司和杜先生协商要求杜先生按照总房款折算购房单价,补齐该10平米的购房款。但我们双方为此发生争执,无奈之下,我起诉到法院,请求法院解除我和杜先生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
二、被告辩称
被告杜先生答辩称:我是整套房屋捆绑式购买,签合同时,由中介公司为证,我们并没有设定单价,所以购房款不能因为房屋面积的变化而变化,我不同意增加购房款,我和原告殷女士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是有效合同,不能解除,请求法院驳回原告殷女士的诉讼请求。
三、法院审理
法院经审理后查明:2009年1月1日,原告殷女士将自己在北京的一套建筑面积为66平方米的房屋以66万元的价格出售给被告杜先生,双方签订合同后,就在准备办理产权过户登记时,原告殷女士发现当时测绘部门测量的房屋面积为76平米,和自己房产证的房屋面积不同,经过一番了解,殷女士才知道,由于该套房屋是当年单位房改时购买的,阳台的10平米是单位送给员工的福利,没有计算在房屋总面积里,殷女士认为,在和被告杜先生签订合同前,自己并不知道该情况,便要求杜先生按照约定的房屋总价款这折算单价,支付该10平米的购房款。但是被告杜先生不同意。遂原告殷女士诉至法院。
四、法院判决
法院经审理后作出判决:解除原告殷女士和被告杜先生所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
五、律师点评
房屋买卖纠纷律师靳双权认为:房屋买卖中,影响房屋交易价格的因素有房屋面积,朝向,交通,位置等,房屋的面积和单价是决定房屋交易价格的直接因素,本案中,殷女士和杜先生签订的合同,虽然没有约定购房单价,但是确定了房屋的面积为66平,总房款为66万元,房屋建筑面积都是在房产证上有记载的。原被告在签订合同时,把房屋交易价格约定为66万元,是根据当时同地段市场价格约定的房屋交易价格,而经过实际测量,房屋的总面积是76平米,在签订合同前,原告殷女士并不知道这一情况,所以原被告签订合同时约定的房价66万元,是对房屋建筑面积的错误认识基础之上签订的,应属于合同法规定的重大误解,因重大误解签订的合同是可以撤销的。所以法院判决是正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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