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避免不必要纠纷,以下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均为化名,若有雷同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
一、原告诉称
原告付某起诉称:2008年12月30日,我在中介公司的介绍的下,看中了卖方胡先生在北京的房屋一套,当时就支付了中介公司2万元作为定金。但是第三天,中介公司却告诉我卖方胡先生临时决定不卖房了,让我去领取2万元定金。中介公司收取定金后,未能兑现承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我多次找到中介让其承担违约责任一事都没有结果,所以请求法院判令中介公司按照“定金罚则”承担赔偿责任。
被告中介公司答辩称: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请求法院驳回。
三、法院查明
法院经审理后查明:2008年12月30日,原告付某在中介公司介绍下,在北京市区看中一套房屋,当时就向中介公司支付了2万元作为定金,后中介公司和卖主联系卖房一事,房主却告诉中介房不卖了。中介公司无奈之下只能告知付某,让其来取回所交定金,但是付某认为是中介公司违约,起诉到法院,要求中介公司承担违约赔偿责任。
四、法院判决
法院经审理后做出判决:驳回原告付某的诉讼请求。
五、房屋买卖纠纷律师靳双权点评
《合同法》第424条规定:“居间合同是居间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中介公司只负责居间服务,主要是促成合同订立,提供订立合同的信息。不管是买房人还是卖房人和中介公司签订的服务合同的内容是中介公司提供信息给买卖双方,以方便买卖双方进行房屋买卖交易。不是由于中介公司的原因,造成买卖双方没有签订合同的,不能要求中介公司承担责任。所以法院判决是正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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