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安全及避免不必要纷争,以下当事人姓名均为化名,如果雷同,可以与我们联系,我们将予以撤销。)
一、原告诉称
原告邹先生起诉称:2003年1月,我在甲市购买了一套房屋,该房是预售房,签合同时房屋还在修建当中,开发商在合同中和我约定:房屋总价为20万元,由我在2003年12月30日前分四期付清,在我准备支付第四期房款时,开发商告诉我由于公司结构在调整,先不忙交付第四期购房款,2004年2月,自称是开发商公司员工的一位女性打电话给告诉我,说因为我没在约定期限内交付购房款,要终止我和开发商签订的《商品房预售合同》,让我去售楼部办理相关手续。后我找到开发商,开发商自称物价上涨厉害,修建房屋的材料成本大大提高,所以如果我不终止合同,就要提高卖房单价。我不同意开发商的说法,于是请求法院判令:我和开发商签订的《商品房预售合同》继续有效,双方按此合同约定价格履行义务。
二、法院查明
法院经审理后查明:
1、开发商和邹先生签订的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同依法有效;
2、邹先生按约支付了前三期购房款,第四期购房款是开发商让其暂停支付的。邹先生没有违约;
3、开发商以物价上涨,要求邹先生的房屋总价款上涨是事实。
三、法院判决
法院经审理后判决:邹先生和开发商签订的《商品房预售合同》有效,双方应继续履行。
四、北京房产纠纷律师靳双权点评
本案中,合同双方当事人都是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人,签订的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所以合同没有理由终止。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房地产开发是高收益与高风险并存的产业,合同双方当事人一旦签订了合法的《商品房预售合同》,双方就需要承担房价上涨或下跌的风险,房价跌了,买受人不能要求开发商减少购房款;房价涨了,开发商不能要求已签订合同的买受人增加购房款。总而言之不因市场涨跌波动,而将风险转嫁给对方。《商品房预售合同》既是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一旦双方签字,捺印,就应按约履行合同,所以本案中,开发商因为物价上涨,要求买受人邹先生承担材料费上涨的成本,法院是不会支持的。开发商在修建房屋时就应当将建材涨价的风险计算在房屋成本内,而不应在建材涨价后擅自提高购房人购房款,这种做法于法无据,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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