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安全及避免不必要纷争,以下当事人姓名均为化名。)
一、原告诉称
原告杨女士起诉称:2009年12月10日,我和被告马先生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约定由马先生购买我的房屋一套,房屋总价款约定为110万元。2009年12月15日,马先生又让我签订了一份补充协议,说是房屋总价110万元是由80万元购房款和30万元装修补助构成的。马先生先支付我80万元购房款,剩余30万元装修补助待办理房产过户登记后第二个工作日再支付给我。但是网签后,一直不见马先生支付我剩余30万元购房款,后经多次催要都没有结果,所以请求法院判令被告马先生支付我剩余30万元。
二、被告辩称
被告马先生答辩称:我和原告之间约定的装修补助款是为了少交税费,所以该约定应为无效。请求法院驳回原告杨女士的诉讼请求。
三、法院查明
法院经审理后查明:2009年12月10日,原告杨女士和被告马先生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房屋交易价款约定为110万元,为了少缴税费,2009年12月15日,两人又签订了补充协议,约定房屋总价款110万元由80万元购房款和30万元装修补助构成, 先支付80万元购房款,等到网签结束后第二个工作日再支付30万元装修补助。协议签订后,被告按照约定的80万元支付了购房款同时办理了过户手续,但是30万元装修补助却没有支付给杨女士,经多次催要未果,杨女士诉至法院。
四、法院判决
法院经审理后作出判决:被告马先生支付原告杨女士剩余30万元房款,并按照国家税收规定,缴纳相关税费。
五、房屋买卖纠纷律师靳双权点评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1)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2)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3)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4)损害社会公共利益;(5)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本案中,从双方当事人签订的合同和补充协议可以看出,马先生以装修款的形式支付给杨女士,实际上是为了规避国家的税收,违反了相关规定,应为无效。但从合同内容可以看出双方之间的交易价格为110万元,因此杜先生应该再支付杨先生剩余房款30万元,并按照国家税收的规定缴纳税费。所以法院判决时正确的。
我们说,所谓做低房价是指房屋买卖双方按照合意对被交易的房屋进行定价,在签订合同时,买卖双方约定订立两份价格不一的购房合同,一份购房合同的价格条款注明了该房屋交易的真实价格,而送交房产交易中心登记过户的购房合同的价款往往低于实际成交价格,从而降低及或规避因房产交易而产生的税费,即所谓的“阴阳合同”。此外,做低房价的另一种比较普遍的形式是订立一份交易价款较低的购房合同,再以补充协议的方式将该合同与实际交易时的购房价款的差额部分以“补偿款”、“装修款”的名义补足,并采用现金方式支付给卖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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