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安全及避免不必要纷争,以下当事人姓名均为化名,如果雷同,可以与我们联系,我们将予以撤销。)
一、原告诉称
原告吴女士起诉称:王小姐是我闺女,我二人共同居住在由我向某开发公司承租的一套公房内。2005年,王小姐偷取我的印章,伪造了一份有我印章的委托书,向开发商购买了该套公房,同时还签订了《自住公有住房买卖合同》,房屋产权人是王小姐。我请求法院确认王小姐和开发商签订的《自住公有住房买卖合同》无效,该房屋仍由我承租。
二、被告辩称
被告王小姐辩称: 我不同意吴女士的诉请,委托书是吴女士的真实意思,我没有伪造,请求法院驳回吴女士的诉讼请求。
三、法院查明
法院经审理后查明:王小姐是吴女士的女儿,母女二人一直居住在一套公房内,该公房是吴女士向某开发商承租的,2005年,王小姐向开发商购买了该套公房,但遭到吴女士的起诉。
四、法院判决
法院经审理后判决:双方签订的《自住公有住房买卖合同》无效,系争房屋仍由吴女士承租
五、北京房产纠纷律师靳双权点评
公民的合法民事权益受法律保护,诉争房屋是吴女士承租的,王女士为共同居住人身份,根据本地有关法律规定,购买公有住房的对象为具有常住户口的公房承租人或年满18周岁的同住成年人。凡承租户内有多人的,应协商确定购房人。现王小姐以自己名义购买诉争房屋,需要有承租人吴女士的授权委托书,但目前王小姐还不能提供相关证据。所以法院判决是正确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18条规定,房屋承租人对房屋有优先购买权。因此共同居住人在未获得承租人的同意下购买公有住房的行为侵犯了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本案中吴女士是房屋承租人,因此吴女士具有优先购买权。根据本地公有住房租赁政策,只有公有住房承租人死亡或者户籍迁出本市的,与承租人共同生活两年以上并在其他地方没有住房的家庭成员,可以申请变更承租人。但本案中王小姐没有经过吴女士同意就将承租房屋买为己有,侵犯了吴女士的合法权利,应为无效。
13年 (优于83.11%的律师)
52次 (优于97.25%的律师)
64次 (优于98.44%的律师)
155604分 (优于99.8%的律师)
一天内
19906篇 (优于85.41%的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