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避免不必要纠纷,以下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均为化名,若有雷同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
一、原告诉称
原告张甲起诉称:2012年6月,我想买套房子,但由于我工作很忙,我找到T房屋中介公司,把我对房屋的要求说了后,就全权委托中介公司去帮我办理买房一事。不久后,中介公司帮我搞定了买房的事情,就在我准备入住新房时,却发现原房主欠物业各种费用未缴纳。我多次找到中介公司,让其处理,但迟迟没有结果,大大的影响了我入住新房。所以我请求法院,要求中介公司退还我1/2的服务费,原房主缴清所有物业的欠款。
二、被告辩称
被告原房主辩称:和中介公司签订合同时,我就已经告知他们我欠物业的相关费用近3万元,中介公司无异议后,我们才签订的合同,房屋已经交付,我没有义务向物业支付所欠费用。请求法院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三、法院查明
法院经审理后查明:张甲因为没有时间,就全权委托T中介公司代为办理买房一事,中介公司在和原房主交涉时,房主告诉中介公司已有两年没有缴纳有关物业费用了,中介公司为了促成张甲这一单,就没有告诉张甲欠费一事,在张甲收到房屋办理入住手续时,才得知原房主欠物业近3万元的欠款。张甲找中介公司交涉,中介公司没有反应,遂诉至法院。
四、法院判决
法院经审理后作出如下判决:
1、原房主缴清物业的所有欠款;
2、T中介公司退还一半中介服务费给张甲。
五、房屋买卖纠纷律师靳双权点评
本案中,根据原房主和张甲签订的买卖合同约定和公平合理的原则,房屋在交付之前产生的采暖费、有线电视费、电话费、物业费等由出卖人承担,因此判决原房主缴清物业欠款是正确的;T中介公司未将房屋有关的事实告知张甲,隐瞒诉争房屋欠费的事实,给张甲带来了损失,考虑到房屋交易已经完成,所以法院判中介公司退还一半服务费也是正确的。现实中有些中介公司为了促成房屋的交易,故意对委托人隐瞒一些有可能影响成交的事实。这种行为是不诚信、违法也违反行规的。根据《合同法》第425条规定,“居间人应当就有关订立合同的事项向委托人如实报告。居间人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损害委托人利益的,不得要求支付报酬并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为避免可能的纠纷,在签有关房屋买卖合同时,卖方或买方应当面沟通,不要仓促签约,要注意保留证据。购买二手房时,最好亲自查询房屋各种费用是否有欠缴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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