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靳双权律师谈一起承租房使用权转让合同纠纷

作者:靳双权律师时间:2018年03月13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364次举报

  北京房地产专业律师靳双权(1),专业代理二手房买卖、借名买房、房产继承、确权、腾退房屋、公房纠纷、央产房、军产房等房产纠纷案件。从业十二余年,带领专业房产团队,办理了大量房地产案件,积累了丰富的诉讼经验,现在将这些案件改编为房地产纠纷案例,希望可以帮助到你。


  (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安全及避免不必要纷争,以下当事人姓名均为化名,如果雷同,可以我们联系,我们将予以撤销。)


  一、原告诉称


  李某诉称:2013年8月31日,我与雷某签订《房屋使用权转让协议》,约定雷某将北京市朝阳区XX号房屋转让给我,转让价格为120万元,并约定雷某为我办理过户手续。合同签订后,我向雷某支付定金2万元。为支付购房款,我向银行贷款60万元,并支出评估费、佣金、利息等各项费用。后经我多次催促,雷某拒绝履行合同义务。现我起诉,要求解除双方签订的《房屋使用权转让协议》;要求雷某给付违约金12万元;要求雷某赔偿办理贷款的费用1800元、佣金6000元、评估费400元及2013年10月起至贷款清偿之日止的利息;要求雷某返还定金2万元。


  二、被告辩称


  雷某未到庭答辩。


  三、审理查明


  2013年8月31日,李某(受让方、乙方)与雷某(转让方、甲方)、X公司(见证方、丙方)签订《房屋使用权转让协议》。约定:甲方将涉案房屋转让给乙方,房屋使用面积36平方米,甲方转让该房屋使用权的净得转让款为120万元,该转让款在甲乙双方办理使用权过户当天自行交接;甲乙双方任何一方如自身原因,在过户过程中不能继续履行该协议,视为违约,违约方应赔偿守约方转让款的10%作为违约金; 后雷某未为李某办理涉案房屋承租人变更手续。


  李某主张签约后其多次催促雷某办理承租人变更手续,雷某之子提出不再转让房屋使用权。李某主张为办理贷款手续,其支付评估费400元、服务费6000元、办理贷款费用1800元。


  四、法院判决


  1、解除原告李某与被告雷某签订的《房屋使用权转让协议》。


  2、被告雷某返还原告李某定金二万元。


  3、被告雷某给付原告李某违约金十二万元。


  五、房产专业律师靳双权点评


  房产专业律师靳双权认为,李某与雷某签订的《房屋使用权转让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雷某在签约后未能履行合同义务,导致李某不能实现合同目的,故李某享有合同解除权。


  合同解除后,雷某应向李某退还购房定金。因雷某违反合同约定,导致合同解除,故应承担违约责任。因违约金已足以补偿李某的经济损失,故李某要求雷某赔偿经济损失,应不予支持。被告雷某经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故依法缺席判决。


  综上,法院的判决是正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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