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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继承纠纷案件——房产官司律师

作者:靳双权律师时间:2018年03月01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348次举报

  北京房地产专业律师靳双权(1),专业代理二手房买卖、借名买房、房产继承、确权、腾退房屋、公房纠纷、央产房、军产房等房产纠纷案件。从业二十余年,带领专业房产团队,办理了大量房地产案件,积累了丰富的诉讼经验,现在将这些案件改编为房地产纠纷案例,希望可以帮助到你。


  (为保护当时人隐私安全及避免不必要纷争,以下当事人姓名均为化名,如果雷同,可以和我们联系,我们将予以撤销。)


  一、基本案情


  1、原告诉称


  原告黄某西诉称,原告黄某西与被告黄某东系亲兄妹。母亲先于父亲亡故,父亲去世前订立了一份代书遗嘱,对于其名下广大小区3号作出处分,明确表示由原告继承。故现请求法院确认该代书遗嘱合法有效,并判决广大小区3号房产归原告。


  2、被告辩称


  被告黄某东辩称,被告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首先,被告不认可原告所持有遗嘱的真实性。其次,涉案房屋本系父母二人在其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共同购买,属于二人的夫妻共同财产,父亲黄有为订立的遗嘱中对于母亲所占有的产权份额属于无权处分,该部分不发生法律效力,应当由原被告二人共同继承。


  二、法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黄有为与李某荣二人系夫妻关系,共育有原告黄某西、被告黄某东二子女,夫妻共有两套房产,分别位于广大小区3号及大北村9号院,两套房屋均登记在黄有为名下。


  李某荣先于黄有为去世,但并未订立遗嘱或者遗赠抚养协议。黄有为在李某荣去世后,订立代书遗嘱一份,根据原告向法院提交的该份遗嘱内容显示,代书遗嘱的见证人为杨峥,代书人为何丽。代书人何丽出庭作证。黄有为在遗嘱中表示大北村房产归被告黄某东,广大小区3号房产归原告黄某西。其中,黄有为在遗嘱中强调了广大小区3号房系黄有为夫妇和原告黄某西共同出资购买。被告黄某东对于原告提交的被继承人订立的代书遗嘱的真实性及证人证言不予认可。原告向法院提交了被继承人黄有为订立前述遗嘱时宣读遗嘱的光盘。


  据查,大北村3号房屋系由被告黄某东与刘燕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后二人离婚时,案外人刘燕取得房屋所有权。


  三、法院判决


  法院经审理后判决:


  1)、涉案房屋由原告黄某西、被告黄某东共同继承,二人占比为五比一。


  2)、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四、律师点评


  房产律师靳双权认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条,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第十三条,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第二十六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共同所有的财产,除有约定的以外,如果分割遗产,应当先将共同所有的财产的一半分出为配偶所有,其余的为被继承人的遗产。本案中,根据原被告陈述及法院查明事实,可以确定涉案房屋为被继承人黄有为与李某荣二人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共同出资购买,为二人的夫妻共同房产。李某荣先于黄有为去世,故李某荣享有的涉案房屋产权份额应当由黄有为及原被告三人共同继承。黄有为共享有涉案房屋的六分之四产权份额。原被告各自继承六分之一产权份额。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六条,公民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并可以指定遗嘱执行人。公民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的一人或者数人继承。公民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赠给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第十七条,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注明年、月、日,并由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和遗嘱人签名。根据原告向法院提交的被继承人黄有为订立的代书遗嘱,该遗嘱符合代书遗嘱的法定形式要件,对于黄有为处分自己对涉案房屋享有的产权份额部分合法有效。故原告的主张于法有据应当得到法院的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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