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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共有房产分割纠纷案件——房产官司律师

作者:靳双权律师时间:2018年03月01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435次举报

  北京房地产专业律师靳双权(1),专业代理二手房买卖、借名买房、房产继承、确权、腾退房屋、公房纠纷、央产房、军产房等房产纠纷案件。从业二十余年,带领专业房产团队,办理了大量房地产案件,积累了丰富的诉讼经验,现在将这些案件改编为房地产纠纷案例,希望可以帮助到你。


  (为保护当时人隐私安全及避免不必要纷争,以下当事人姓名均为化名,如果雷同,可以和我们联系,我们将予以撤销。)


  一、基本案情


  1、原告诉称


  原告张某赢诉称,原告张某赢与被告冯某峥系夫妻关系,共同在大麦村3号院内建房屋5间,后二人因感情问题分居,原告自己出资在涉案宅院内新建房屋2间,与孩子共同居住。现原告张某赢与被告冯某峥二人已离婚,请求判令分割涉案宅院内夫妻共同房产老房五间,并确认原告分居时自己出资建造的两间房屋归原告。诉讼费由被告负担。


  2、被告辩称


  被告冯某峥辩称,被告冯某峥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涉案宅院内的房屋全部是由原告张某赢、被告冯某峥在二人的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与冯某峥的父母共同出资建造所得,应当认定为家庭共有房产。故原告张某赢无权以分割夫妻共同房产为由主张分割涉案宅院内房屋。


  二、法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1994年,原告张某赢与被告冯某峥结婚,婚内与被告冯某峥父母共同生活居住在涉案宅院内。二人育有一子名为冯力。1999年,原告张某赢、被告冯某峥及被告父母四人共同出资在涉案宅院内建造房屋五间。被告冯某峥在庭审中不认可原告张某赢主张自己自建两间房屋的事实,被告冯某峥称系原被告及其父母四人共同出资建造。


  2014年,原告张某赢因离婚纠纷将被告冯某峥诉至法院,经法院审理并判决二人离婚,但未对二人的夫妻共同财产一并进行处理。经查实,原被告二人尚有发生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外债尚未偿还。


  被告冯某峥在本案诉讼期间对涉案宅院内四人共同建造的五间房屋进行了翻建改造。


  三、法院判决


  法院经审理后判决:


  1)、涉案宅院内新房一间归被告,另一间归原告;


  2)、张飞于李强支付剩余购房款当日协助李强办理房屋的所有权变更登记手续,将房屋登记至李强名下。


  四、律师点评


  房产律师靳双权认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七条,物权的取得和行使,应当遵守法律,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第九十九条,共有人约定不得分割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以维持共有关系的,应当按照约定,但共有人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的,可以请求分割;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份共有人可以随时请求分割,共同共有人在共有的基础丧失或者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时可以请求分割。本案中,根据原被告陈述及法院查明事实,可以确定涉案宅院内老房五间为原被告及被告父母共同出资,共同建造,属于家庭共有房产,因为涉及到案外其他家庭成员的权利义务,且现已经被被告进行翻建,格局已经发生变化,故原告应当另行诉讼解决。


  至于原告张某赢所称自己新建的2间房屋,因为房屋建造在原被告二人的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应当认定为二人的夫妻共同财产,故原被告均有权主张分割,该主张可以得到法院的支持。


  对于被告冯某峥提出的夫妻共同债务一节,由于被告未能向法院提交任何能够证明二人存在夫妻共同债务尚未偿还的事实,故无法得到法院的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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