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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房指标被使用,请求返还不当得利纠纷案件

作者:靳双权律师时间:2018年02月22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443次举报

  北京房地产专业律师靳双权(1),专业代理二手房买卖、借名买房、房产继承、确权、腾退房屋、公房纠纷、央产房、军产房等房产纠纷案件。从业二十余年,带领专业房产团队,办理了大量房地产案件,积累了丰富的诉讼经验,现在将这些案件改编为房地产纠纷案例,希望可以帮助到你。

  (为保护当时人隐私安全及避免不必要纷争,以下当事人姓名均为化名,如果雷同,可以和我们联系,我们将予以撤销。)

  一、基本案情

  1、原告诉称

  王某雨诉称:王某雨和宋某于2009年7月27日登记结婚,2012年11月5日,经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调解离婚。在王某雨和宋某结婚期间,在北京市朝阳区1号院居住。2010年3月,该院落与2号院落一并被拆迁腾退。王某雨和宋某、宋某宏、宋某嘉、林某、杨某香都是房屋拆迁的被安置人。按照当时的拆迁腾退政策,王某雨享有50平方米的回迁安置房的购房面积指标。宋某宏和杨某香都使用了回迁安置房购房面积指标购买了回迁安置房屋。王某雨认为在购房时,宋某、宋某宏、宋某嘉、林某、杨某香使用了王某雨的回迁安置房购房面积指标,侵犯了王某雨的合法权益。现王某雨诉至法院,请求判决宋某、宋某宏、宋某嘉、林某、杨某香返还王某雨50平方米购买回迁安置房指标所得的不当得利210000元。

  2、被告辩称

  宋某、林某、杨某香辩称:宋某、林某、杨某香购买的房屋面积没有超过宋某、林某、杨某香应得的优惠回迁安置房购房面积指标。本案拆迁的两个院落是合并拆迁的,宋某宏、林某与宋某嘉一家与王某雨没有任何关系。关于王某雨在起诉书中所述的情况在2013年的起诉过程中已经提及过,此案已经经过二审终审判决,并已经履行完毕。王某雨现在再次提起诉讼属于明显的恶意诉讼。本案中,王某雨所述的50平方米的回迁安置房购房面积指标仅仅属于可期待利益,并非是已经取得的必然利益,王某雨也没有证据证明其已经出资购买了房屋,该利益是不存在的,请求法院驳回王某雨的全部诉讼请求。

  宋某宏、宋某嘉辩称:本案与宋某宏、宋某嘉没有任何关系,宋某宏与林某系夫妻关系,宋某嘉系二人之子。三人购买的房屋使用了自己的购房面积指标,与王某雨没有任何关系。

  二、法院查明

  宋某与王某雨原系夫妻关系,二人于2012年11月5日经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调解离婚。杨某香系宋某、宋某宏的母亲,宋某宏与林某系夫妻关系,二人生有一子宋某嘉。

  2010年3月26日,就位于北京市朝阳区1号院、2号院的拆迁事项,杨某香、宋某宏与北京市朝阳区腾退安置办公室签订了一份《城乡一体化住宅房屋腾退补偿协议书(定向安置)》,该协议书约定被腾退人为杨某香、宋某宏。该合同第二条第2款约定:“乙方(杨某香、宋某宏)现有在册户籍2户,人口五人,认定户口3户,认定人口6人,分别为户主杨某香、之子宋某、之儿媳王某雨,户主宋某宏,之妻林某、之子宋某嘉。”

  上述拆迁协议签订后,经北京市朝阳区东坝乡腾退安置办公室审核,认定被安置人口数6人,总标准安置面积为300平方米。宋某、宋某宏、林某、杨某香每人购买了一套回迁安置房屋,目前回迁安置房屋已经交付,购房合同载明的总面积为328.58平方米。另,根据《东坝乡城乡一体化住宅房屋腾退补偿安置办法实施细则》的规定,每户可以享受超出购房面积10平方米的优惠购房面积,在购房面积指标范围内(含每户超出10平方米以内的面积),每平方米按照4500元计算,超出部分按照8500平方米计算。本案中,在购买回迁安置房时,认定有三户,分别为杨某香一户、宋某与王某雨一户以及宋某宏、林某、宋某嘉一户。

  三、法院判决

  1、宋某、杨某香、宋某宏、林某返还王某雨不当得利21万元;

  2、驳回王某雨的其他诉讼请求。

  四、律师点评

  房产律师靳双权认为:

  公民的合法财产受法律保护。本案中,在拆迁时,根据当地的拆迁腾退政策,王某雨享有55平方米的回迁安置房面积的购房指标(含每户可以超出的10平方米优惠面积指标)。宋某、杨某香、宋某宏、林某、宋某嘉享有总计275平方米的回迁安置房面积购房指标(含每户可以超出的10平方米优惠面积指标,其中宋某为55平方米,杨某香为60平方米,宋某宏、林某、宋某嘉为160平方米)。

  在拆迁之后,宋某、杨某香、宋某宏、林某以各自的名义共计购买了总计328.58平方米的回迁安置房屋,该四人享有的优惠回迁安置房购房面积指标总额为275平方米,在此情况下,该四人使用了王某雨的面积指标为53.58平方米。庭审中,宋某、杨某香、宋某宏、林某均称其购买的房屋没有使用王某雨的购房面积指标,根据本案查明的事实,法院对该四人的答辩意见不予采信。因宋某、杨某香、宋某宏、林某未经王某雨同意,使用了其优惠购房面积指标,取得实际利益,侵犯了王某雨的合法权益,故王某雨要求返还不当得利的诉讼请求,法院予以支持。

  因无法区分宋某、杨某香、宋某宏、林某使用王某雨的优惠购房面积指标,故四人应当承担连带返还不当得利的责任。因宋某嘉并未实际购买回迁安置房,故王某雨要求宋某嘉承担返还不当得利的诉讼请求,没有事实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关于宋某、杨某香、宋某宏、林某称其购买的房屋与实际交付的房屋面积不一致,存在面积缩小的情形,但均未提交证据予以证明,故法院对该四人的答辩意见亦不予采信,法院仍按照《北京市商品房预售合同》中载明的面积确定该四人购买的房屋面积总额。对于王某雨主张的返还不当得利的数额,法院将根据其被使用的优惠购房面积指标、优惠购房的单价以及超面积购房的单价在其主张范围内予以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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