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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预售商品房已经收房,开发商逾期办理房产证那个可以主张违约金吗

作者:靳双权律师时间:2018年02月07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645次举报

  北京房地产专业律师靳双权(1),专业代理房产继承、二手房买卖、借名买房、确权、腾退房屋、公房纠纷、央产房、军产房等房产纠纷案件。从业十二余年,带领专业房产团队,办理了大量房地产案件,积累了丰富的诉讼经验,现在将这些案件改编为房屋买卖合同 纠纷案例,希望可以帮助到你。

  (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安全及避免不必要纷争,以下当事人姓名均为化名,如果雷同,可以我们联系,我们将予以撤销。)

  一、原告诉称

  来某顺、齐某颖称:2012年4月26日,来某顺、齐某颖与某公司签订《北京市商品房预售合同》,约定来某顺、齐某颖购买某公司开发的密云区3205号房屋,房屋总价款为652537元,某公司应在房屋交付之日起720日内办理完毕房屋所有权证书,否则按照合同总房款的万分之一的标准按日支付违约金。涉案房屋于2013年6月18日交付来某顺、齐某颖使用,来某顺、齐某颖实际交付房屋总价款款669554元。但某公司至今仍未办理产权证书,故诉至法院要求某公司支付逾期办理房屋所有权证书违约金48877元。

  二、被告辩称

  某公司承认原告所述事实,但认为:自2013年工程验收至大产权证办理完毕,某公司一直在积极处理相关事宜,对于行政机关的审批、复核其无法进行干涉,主观上不存在过错;大产权证书于2016年11月29日办理完毕后,某公司于同年12月5日即在小区内张贴办理分户产权证书的相关事宜,不存在懈怠的情况,但分户产权的办理时间亦不受公司控制;虽然双方约定了违约条款,但未给业主造成实际损失的情况下,不应由其承担;合同约定买受人应当在入住同时缴纳税费和提交办理产权的相关法律文件,但来某顺、齐某颖未在办理入住时提交相应文件,故不应由某公司承担违约责任。

  三、审理查明

  某公司承认原告所述事实,法院认定2012年4月26日,来某顺、齐某颖与某公司签订《北京市商品房预售合同》,合同约定由来某顺、齐某颖购买某公司开发的密云区3205号房屋,约定房屋总价款为652537元,某公司应在房屋交付之日起720日内办理完毕房屋所有权证书,如未办理完毕,则需要按照合同总房款的万分之一的标准按日支付违约金。

  四、法院判决

  被告北京诚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给付原告来某顺、齐某颖逾期办理房屋所有权证书违约金四万八千八百七十七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五、北京房地产律师靳双权点评

  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来某顺、齐某颖与某公司签订的《北京市商品房预售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亦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当事人均应当按照此合同履行各自义务。

  故某公司应当依照约定协助来某顺、齐某颖办理房屋所有权证书,如有违反,则应承担逾期办证的违约责任。现某公司已经取得大产权证书但未办理分户产权,故来某顺、齐某颖有权要求某公司支付逾期办理房屋产权证书违约金。

  某公司虽主张迟延办证系行政因素导致,但未提供证据证明。某公司于2016年11月29日取得大产权证,而在取得大产权证之前,其公司不具备办理分户产权证书的条件。某公司虽称其公司及时于2016年12月5日向业主发布办证通知,但在大产权证迟延办理的前提下,无论来某顺、齐某颖是否向其公司提交办证资料,某公司均不可能如期为来某顺、齐某颖办理房屋产权证书,其归责于原告未按时提供材料的主张很难得到法院支持。此外,某公司辩称适用违约金条款显失公平,并无事实及法律依据,亦很难得到支持。

  综上,法院的判决是正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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