靳双权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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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儿借他人名义购买房屋,去世后母亲是否可以主张房屋所有权

作者:靳双权律师时间:2018年01月19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300次举报

北京房地产专业律师靳双权(1),专业代理房产继承、二手房买卖、借名买房、确权、腾退房屋、公房纠纷、央产房、军产房等房产纠纷案件。从业十二余年,带领专业房产团队,办理了大量房地产案件,积累了丰富的诉讼经验,现在将这些案件改编为房屋买卖合同 纠纷案例,希望可以帮助到你。

 (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安全及避免不必要纷争,以下当事人姓名均为化名,如果雷同,可以我们联系,我们将予以撤销。)

  一、原告诉称

原告高某华诉称:2001年刘某瑶与被告赵某娟达成口头借名买房协议,刘某瑶以被告赵某娟名义购买丰台区104号房屋。2008年4月,刘某瑶因交通事故意外去世。原告作为刘某瑶的法定继承人,于2014年12月向丰台法院起诉,法院判决认定刘某瑶与赵某娟关于上述房屋的口头借名买房协议有效。故起诉要求被告协助原告办理丰台区104号房屋产权过户手续。

二、被告辩称

被告赵某娟辩称:认可丰台法院判决,这份判决书我上诉后撤诉了,目前已生效。另外在丰台法院我起诉过一个与本案相关的行政案件,目前已撤诉。同意协助原告办理过户手续,但要求原告高某华给我适当经济补偿。

三、审理查明

刘宇坤与高某华系夫妻,生育有三个子女:刘某瑶、刘玉琴、刘玉璇。刘某瑶与石书系夫妻,无子女。刘某瑶于2008年4月7日死亡。

2002年2月21日赵某娟购买丰台区104号房屋,价款为322776元。付款方式为公积金贷款,贷款金额290000元。

合同签订后刘某瑶以赵某娟名义支付了购房款,并入住104号房屋。2008年6月12日104号房屋取得产权证,房屋所有权人为赵某娟。双方均认可104号房屋的购房首付款由刘某瑶支付,按揭贷款由刘某瑶偿还,104号房屋自2002年交付后即由刘某瑶控制使用,物业费、燃气费、水电费等费用均由刘某瑶交纳。刘某瑶去世后由原告偿还贷款并继续使用房屋,相关票据原件均在原告处。

2015年5月20日,法院判决刘某瑶与赵某娟关于丰台区104号房屋的口头借名买房协议有效。目前该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

刘某瑶于2008年4月7日死亡。其第一顺序继承人为:配偶石书、父刘宇坤、母高某华,刘某瑶无子女。刘某瑶之父刘宇坤、之夫石书到庭,均明确表示放弃实体权利,不参加本案诉讼。

四、法院判决

一、原告高某华一次性给付被告赵某娟补偿款五十九万元。

二、原告高某华一次性结清丰台区104号房屋贷款,贷款结清后,房屋所有权证交由原告高某华持有。此过程如需被告赵某娟协助,被告赵某娟应当协助。

三、被告赵某娟于原告高某华结清本判决书第二项所述贷款后三十日内协助原告高某华办理北京市丰台区104号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

五、北京房地产律师靳双权点评

刘某瑶与赵某娟关于丰台区104号房屋的口头借名买房协议已经法院判决有效,该判决书现已生效,故双方均应依协议约定履行。

刘某瑶于2008年4月7日死亡,其第一顺序继承人有权主张该协议约定的实体权利刘某瑶之父刘宇坤、之夫石书均明确表示放弃实体权利,不参加本案诉讼。故刘某瑶之母高某华作为原告提起本案诉讼,主体适格。

关于办理过户手续,我国《物权法》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不动产权属证书是权利人享有该不动产物权的证明。原告高某华有权依照双方有效协议要求被告协助办理涉案房屋产权过户手续。

关于原告高某华同意补偿被告赵某娟59万元,法院一般不持异议。关于偿还房屋剩余贷款,法院生效判决已认定,房屋的购房首付款由刘某瑶支付,按揭贷款由刘某瑶偿还,刘某瑶去世后由原告高某华偿还贷款并继续使用房屋。

综上,法院的判决是正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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