靳双权律师
房产买卖、继承、析产、借名、分割、确权
13426037149
咨询时间:09:00-21:59 服务地区

房地产律师靳双权解答购房合同何种情况下被认定为无效?

作者:靳双权律师时间:2017年12月11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170次举报

  北京房地产专业律师靳双权(1),专业代理二手房买卖、借名买房、房产继承、确权、腾退房屋、公房纠纷、央产房、军产房等房产纠纷案件。从业十二余年,带领专业房产团队,办理了大量房地产案件,积累了丰富的诉讼经验,现在将这些案件改编为房地产纠纷案例,希望可以帮助到你。


  (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安全及避免不必要纷争,以下当事人姓名均为化名,如果雷同,可以我们联系,我们将予以撤销。)


  一、原告诉称


  原告王岩诉称:平安村南通小区999号房屋是原告获得的拆迁安置房屋,原被告协商一致,将该房屋卖给被告,被告当天交付定金及首付共计30万元。据查,前述购房协议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前述房屋买卖协议无效。


  二、被告辩称


  被告刘匹辩称:购房协议是原被告的真实意思表示,内容合法,协议有效。


  三、审理查明


  经审理查明:根据原被告签订的购房协议,待涉案房屋符合政策规定的上市交易条件后,双方配合办理过户。


  四、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判决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后判决:


  原被告签订的房屋买卖协议无效。


  五、北京房地产律师靳双权点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本案中,涉案房屋的性质属于两限房,依照政策规定,该房在取得房产证之后的五年内不得上市交易,而根据原被告之间签订的房屋买卖协议来看,协议签订的期间涉案房屋并不具备政策规定的上市交易条件,违反了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故原被告之间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的情形,应当被确认为无效。故原告的主张于法有据,法院应当支持原告的主张。至于被告所主张原被告双方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是出于真实意思表示,并不能形成有效抗辩。


  综上所述,法院的判决是正确的。


靳双权律师 已认证
  • 执业19年
  • 13426037149
  • 北京市东卫律师事务所
咨询律师
  • 入驻华律

    12年 (优于82.91%的律师)

  • 用户采纳

    52次 (优于97.19%的律师)

  • 用户点赞

    64次 (优于98.41%的律师)

  • 平台积分

    140145分 (优于99.78%的律师)

  • 响应时间

    一天内

  • 投稿文章

    17148篇 (优于85.23%的律师)

版权所有:靳双权律师IP属地:北京
技术支持:华律网蜀ICP备11014096号-1 个人网站总访问量:4703442 昨日访问量:6652

华律网提示:本页面内容信息由律师本人发布并对信息的真实性及合法性负责,如您对信息真实性及合法性有质疑,请向华律网投诉入口反馈, 有害信息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