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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律师靳双权解答房屋被无权占有人占有使用产权人如何要回房屋

作者:靳双权律师时间:2017年11月17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420次举报

  北京房地产专业律师靳双权(1),专业代理二手房买卖、借名买房、房产继承、确权、腾退房屋、公房纠纷、央产房、军产房等房产纠纷案件。从业十二余年,带领专业房产团队,办理了大量房地产案件,积累了丰富的诉讼经验,现在将这些案件改编为房地产纠纷案例,希望可以帮助到你。

  (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安全及避免不必要纷争,以下当事人姓名均为化名,如果雷同,可以我们联系,我们将予以撤销。)

  一、原告诉称

  原告贾青诉称,贾青与王岩夫妻二人育有贾音一子,共同购买南通小区479号房屋,二人离婚后经法院判定确认涉案房屋归原告所有,原告向王岩支付折价款100万元,现原告已向法院支付折价款,被告拒不返还涉案房屋。故起诉要求二被告搬离并返还原告涉案房屋,结清水、电、燃气费用,给付原告房屋使用费1万元,负担诉讼费。

  二、被告辩称

  被告王岩、贾音辩称,被告未收到折价款,不具备另行置办房产的能力,又无其他可供居住的房产,无条件腾退涉案房屋。不同意支付房屋使用费。原告支付给被告折价款后,被告需要两个月的时间来腾退房屋。

  三、审理查明

  经审理查明,涉案房屋一直系由二被告居住。原告提交涉案房屋房产证,证上登记的产权人为原告。二被告称已将涉案房屋出售,并提交了房款收据,原告不认可。二被告同意支付房屋腾退前的水、电、燃气费用,不同意支付房屋使用费。经核实,二被告于本案开庭一个月后收到原告支付的房屋折价款。

  四、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判决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后判决:

  被告搬出腾退涉案房屋,并承担相应的水、电、燃气费用。

  (2)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五、北京房地产律师靳双权点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六十六条,私人的合法财产受法律保护,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侵占、哄抢、破坏。第三十九条,所有权人对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第三十九条,所有权人对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本案中,涉案房屋已经生效判决确认涉案房屋的归原告所有,且原被告双方当事人均对此予以认可。故可以认定涉案房屋的所有权人为原告,原告作为涉案房屋的所有权人依法对其享有的涉案房屋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及处分的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三十四条,无权占有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权利人可以请求返还原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三十五条,妨害物权或者可能妨害物权的,权利人可以请求排除妨害或者消除危险。现二被告违背涉案房屋所有权人的意志居住使用涉案房屋,拒不腾退搬出,对涉案房屋所有权人即原告的权利产生妨害,相对于原告来说,二被告系涉案房屋的无权占有人,原告有权向二被告主张排除妨害、返还原物。水、电、燃气费用因二被告同意,故法院不持异议。

  综上所述,法院的判决是正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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