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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产权人如何救济被侵犯的房屋所有权?

作者:靳双权律师时间:2017年11月15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434次举报

  北京房地产专业律师靳双权(1),专业代理二手房买卖、借名买房、房产继承、确权、腾退房屋、公房纠纷、央产房、军产房等房产纠纷案件。从业十二余年,带领专业房产团队,办理了大量房地产案件,积累了丰富的诉讼经验,现在将这些案件改编为房地产纠纷案例,希望可以帮助到你。

  (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安全及避免不必要纷争,以下当事人姓名均为化名,如果雷同,可以我们联系,我们将予以撤销。)

  一、原告诉称

  江田诉称,经生效判决,原被告离婚后原告抚养女儿,又一富力小区461号房屋归原告,原告支付被告100万元的房屋折价款。被告拒不执行该生效判决,导致原告与女儿被迫租房,现请求被告立即腾退涉案房屋返还给原告,并支付因被告拒不腾退房屋致使原告租房的费用;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

  二、被告辩称

  赵宇辩称,被告不服原告所称的离婚判决,涉案房屋是由不敢出资所购买,不应该给原告。况且现在被告无其他可居住房产,只能住在涉案房屋内,无法腾退。

  三、审理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告向法院提交一份银行凭证、一份房屋租赁合同,证明已将生效判决中规定的100万房屋折价款支付给被告,房屋租赁合同证明其在此期间租赁的房屋信息。

  四、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判决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后判决:

  被告腾退涉案房屋并返还给原告,并给付原告房屋使用费。

  五、北京房地产律师靳双权点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公民、法人违反合同或者不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没有过错,但法律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七十一条,财产所有权是指所有人依法对自己的财产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本案中,原被告二位当事人的离婚诉讼已经法院生效判决,确认由原告享有涉案房屋,原告作为涉案房屋的所有权人对该房屋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利,任何人都无权干涉,且原告依照生效判决向被告完成支付房屋折价款,故原告主张被告腾退并返还涉案房屋的主张于法有据,理应得到法院的支持。因被告拒不履行判决,拒不腾退涉案房屋,导致原告有房不能住,只能租房居住,被告负有责任,应当对原告的该笔费用进行赔偿。

  综上所述,法院的判决是正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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