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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被他人霸占产权人的所有权如何救济?

作者:靳双权律师时间:2017年11月13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560次举报

  北京房地产专业律师靳双权(1),专业代理二手房买卖、借名买房、房产继承、确权、腾退房屋、公房纠纷、央产房、军产房等房产纠纷案件。从业十二余年,带领专业房产团队,办理了大量房地产案件,积累了丰富的诉讼经验,现在将这些案件改编为房地产纠纷案例,希望可以帮助到你。

  (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安全及避免不必要纷争,以下当事人姓名均为化名,如果雷同,可以我们联系,我们将予以撤销。)

  一、原告诉称

  原告诉称,原告名下有南沙小区9号公房一套,将其借给被告居住,被告就此事签了一份借条。现因被告拒不返还该房,请求判令:1、腾退涉案房屋交还原告;2、承担诉讼费用。

  二、被告辩称

  被告辩称,不同意原告诉讼请求。涉案房屋系原告通过欺骗手段取得,现在涉案房屋由第三人居住,被告并未居住,不存在腾退一说。

  三、审理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告向法院提交被告出具的两份借条,明确表示向原告借住涉案房屋。

  四、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判决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后判决:

  被告将涉案房屋腾空并交与原告。

  五、北京房地产律师靳双权点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十七条,民事法律行为从成立时起具有法律约束力。行为人非依法律规定或者取得对方同意,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根据原告提供的被告出具的借条,即可以认定被告向原告借住涉案房屋的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三十九条,所有权人对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本案中,涉案房屋登记权人为原告,既可以认定涉案房屋系原告的房产。原告作为所有权人对涉案房屋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三十四条,无权占有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权利人可以请求返还原物。房屋所有权人想被告主张返还时,被告作为无权占有人有义务向原告返还房产。综前所述,原告的主张于法有据,理应得到法院的支持。

  综上所述,法院的判决是正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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