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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房抵债协议签订后因债权人原因无法按期履行如何解决?

作者:靳双权律师时间:2017年11月02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1261次举报

  北京房地产专业律师靳双权(1),专业代理二手房买卖、借名买房、房产继承、确权、腾退房屋、公房纠纷、央产房、军产房等房产纠纷案件。从业十二余年,带领专业房产团队,办理了大量房地产案件,积累了丰富的诉讼经验,现在将这些案件改编为房地产纠纷案例,希望可以帮助到你。

  (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安全及避免不必要纷争,以下当事人姓名均为化名,如果雷同,可以我们联系,我们将予以撤销。)

  一、原告诉称

  原告袁全诉称:袁东系原告之父,系刘可的债权人,债权到期前袁东将其转给原告,原告随与被告签订以房抵债协议,由被告尽快付清其名下房产的按揭,并以该房抵偿原告债权。现诉至法院,要求被告将其名下房产过户给原告。

  二、被告辩称

  被告刘可辩称:同意原告诉讼请求。

  三、审理查明

  经审理查明:经本院调查,袁东分5次借款给被告,共计200万元。被告位于曙光小区的房产已经还清按揭,解除抵押登记手续办理完毕。袁全在北京无购房资格。

  四、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判决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后判决:

  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五、北京房地产律师靳双权点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七条,当事人订立、履行合同,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扰乱社会经济秩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根据北京市关于购房的相关政策,本案中的原告不符合政策规定的在北京购买房产的条件,没有在北京购买房产的资格,故无法办理房产过户手续,现系因原告原因无法继续履行其与被告签订的以房抵债协议,被告不存在过错,不承担任何责任。故本案中原告的诉讼请求无法得到发的支持。

  综上所述,法院的判决是正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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