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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拆迁置换的安置房产产权归属如何认定?

作者:靳双权律师时间:2017年11月01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367次举报

  北京房地产专业律师靳双权(1),专业代理二手房买卖、借名买房、房产继承、确权、腾退房屋、公房纠纷、央产房、军产房等房产纠纷案件。从业十二余年,带领专业房产团队,办理了大量房地产案件,积累了丰富的诉讼经验,现在将这些案件改编为房地产纠纷案例,希望可以帮助到你。

  (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安全及避免不必要纷争,以下当事人姓名均为化名,如果雷同,可以我们联系,我们将予以撤销。)

  一、原告诉称

  原告陈五牛诉称:陈皮与杨紫系夫妻,育有陈大牛、陈二牛、陈三牛、陈四牛、陈五牛五子女。陈皮与杨紫二人居住在共有房屋南阳小区371号,陈皮与杨紫二人分别订立遗嘱,都决定将自己享有的涉案房屋份额由原告继承,后二人相继去世,现起诉要求判决大兴区南阳小区371号房屋归原告继承所有,诉讼费由四被告承担。

  二、被告辩称

  被告陈四牛辩称:涉案房屋系原老屋拆迁所得安置房,而原老屋系二老及四名被告共同出资建造,应当属于我们共同共有,拆迁利益也应当由我们六人共有,所以涉案房屋应当先析产。

  被告陈大牛、陈二牛、陈三牛辩称:同意四牛意见,涉案房屋中我们四人与父母各占五分之一,原告有权继承父母份额。

  三、审理查明

  经审理查明:四被告所称的旧房翻建时,原告尚未成年,还在上学。涉案房屋未办理房屋所有权证。

  四、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判决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后判决:

  涉案房屋由原告继承。

  五、北京房地产律师靳双权点评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本案中,涉案房屋属于安置房,登记在被继承人陈皮名下。而本案四名被告主张共同出资翻建涉案房屋一节,并未提供任何证据支撑其主张,四被告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故法院应当认定涉案房屋为陈皮和杨紫的夫妻共同财产,四名被告并非共有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六条,公民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并可以指定遗嘱执行人。公民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的一人或者数人继承。公民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赠给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七条,公证遗嘱由遗嘱人经公证机关办理。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注明年、月、日,并由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和遗嘱人签名。以录音形式立的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危急情况解除后,遗嘱人能够用书面或者录音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根据原告提供的遗嘱,可以认定该遗嘱合法有效,本案应当按照遗嘱继承办理。

  综上所述,法院的判决是正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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