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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继承纠纷中继承人如何保障自己的继承权不受侵犯?

作者:靳双权律师时间:2017年10月16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493次举报

  北京房地产专业律师靳双权(1),专业代理二手房买卖、借名买房、房产继承、确权、腾退房屋、公房纠纷、央产房、军产房等房产纠纷案件。从业十二余年,带领专业房产团队,办理了大量房地产案件,积累了丰富的诉讼经验,现在将这些案件改编为房地产纠纷案例,希望可以帮助到你。

  (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安全及避免不必要纷争,以下当事人姓名均为化名,如果雷同,可以我们联系,我们将予以撤销。)

  一、原告诉称

  杨一蛋诉称:杨牛与张爽系夫妻,育有杨一蛋、杨二蛋、杨三蛋。夫妇二人共同购买朝阳区401号房产,登记权人为杨牛。梁力与杨三蛋系夫妻,梁小翠系二人之女。梁力、梁小翠待杨三蛋去世后,将自有房屋出租,擅自居住在涉案房产。现诉至法院,要求依法分割涉案房产三分之一的份额。

  二、被告辩称

  杨二蛋辩称:涉案房产系杨三蛋、梁力二人使用杨牛名义购买,杨一蛋和我都无权继承。

  梁力辩称:涉案房产原产权系我单位,房改后我与杨三蛋出资购买,并与张爽、梁小翠一直居住。

  梁小翠辩称:请法院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三、审理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告提交涉案房产的房屋买卖契约及单位出售公有住房房价计算表,载明买方系杨牛,落款处有杨牛姓名,及购房时计算的杨牛工龄优惠。

  四、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判决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后判决:

  涉案房屋由原告、梁小翠共同继承,原告继承三分之一,梁小翠继承三分之二。

  五、北京房地产律师靳双权点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五条,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本案中,被继承人生前并未订立任何遗嘱或者遗赠抚养协议,故应当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十二条,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用夫妻共同财产出资购买以一方父母名义参加房改的房屋,产权登记在一方父母名下,离婚时另一方主张按照夫妻共同财产对该房屋进行分割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购买该房屋时的出资,可以作为债权处理。本案中,根据当事人的自认,购买涉案房产时确实使用被继承人杨牛、张爽夫妻二人的工龄,故应当认定二人对涉案房产享有所有权,即应当作为被继承人的遗产由其法定继承人继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条,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七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工资、奖金;生产、经营的收益;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杨三蛋应继承的涉案房产份额,依法应当属夫妻共同财产。而杨三蛋死后,梁力、梁小翠作为其法定继承人,有权继承杨三蛋有权继承的涉案房产份额。因杨二蛋、梁力当庭表示将应当份额赠与梁小翠,故法院不做干涉。至于梁力主张出资购买涉案房产的,其可另案主张债权。

  综上所述,法院的判决是正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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